近日,记者从武汉市公积金中心获悉,该市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覆盖面,为非公经济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城市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据介绍,该项制度出台并实施后,外资、私(民)营单位职工和农民工等如何缴纳、如何使用公积金,都将会作出详细规定。(2月26日《楚天都市报》)
目前,在国内绝大部分城市,公积金缴存单位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少部分私营、民营企业等,农民工一直没有被纳入保障体系内。可以说此次武汉市公积金中心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范畴,是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好事。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民工相对其它职业者而言,流动性大,特别是常常面临回乡务农的可能。因此,如何实现农民工公积金的异地转移便成为一个操作难题。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的操作实践中,由于农民工往往不能在一个地方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因此无法在当地享受保险待遇,而回到家乡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已有保险缴费的异地转移,这就使得许多农民工没有了参加保险的兴趣,参保率持续下降。
如果让农民工只是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其公积金待遇,这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行为,吃亏的还是这些农民工,也根本起不到制度设立原有的目的,所以现阶段建立农民工公积金异地转移机制是必要的。
首先,要不断缩小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收入水平的差别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公积金缴费标准,为农民工公积金纳入城镇公积金体系和在不同统筹地区间转移,减少和消除障碍。
其次,要使得异地转移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充分发挥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公积金中心的作用。农民工公积金的转移在不同统筹地区之间转移的,接转社会关系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回乡务农的,可保留公积金账户,作为接续公积金关系的依据,待其重新就业后,再凭证办理接续或转移手续。或者也可根据其自身要求,一次性取出。
最后,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和回乡务农可能性大的特点,以及不同地区公积金标准存在差异的情形,统筹基金部分转移难度大,在现阶段可考虑采用完全积累式,除了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外,用人单位缴费大部分或全部也记人个人帐户,待条件成熟后,再按与城镇劳动者相同比例记人统筹账户。
要使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成为“画饼”,考验着政府智慧。而建立农民工公积金异地转移机制必将遇到很多现实困难,不可一蹴而就,应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循序渐进。但建立农民工公积金的异地转移机制只是暂时、过渡性的,最终强调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