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醒要警示更要执法必严

时间:2020-05-26 12:4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奚旭初
  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春节加班费须依法支付,用人单位以“值班”、“当班”等名义,模糊法定的“加班”概念,从而逃漏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2月21日新华每日电讯)

  每逢节日,劳动保障部门就节日加班工资问题或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假日加班费怎样计算,或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不可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似乎已成为近年来节日期间一道颇为奇异的风景。有议论将此形容为“候鸟式提醒”、“候鸟式警示”,非常形象。候鸟每到季节,一准见到,而劳动保障部门的逢节必提,逢节必警,确实像极了候鸟。

  “候鸟式提醒”也罢,“候鸟式警示”也罢,不可谓不及时,然而年复一年,年年如此,几成惯例,确实也让人别有滋味。年年“鸟归来”,从正面看可看出劳动保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而从另一面看,看到的恰是《劳动法》的年年落空。落空是因为劳动者提而不醒吗?显然不是。一般而言,所谓提醒,总是因为怕遗忘忽略才要特别提及。然而劳动者碰到的是拿不到加班工资的问题而不是有加班工资却忘了拿,因此这个提醒更像无的放矢。

  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两者只能选一,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节日加班,应有加班费,这规矩劳动者没人不知。然而知不知道规矩是你的事,能不能拿到加班费却由不得你。在企业与劳动者强弱不对称的背景下,较真追讨加班费,很可能虽然拿到了钱,却在明天或后天就被企业用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端走了饭碗。在加班费和饭碗之间,又有多少人有勇气选择前者?劳动者不敢较真,恰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了已成了“稻草人”。

  世界最大零售商沃尔玛公司前不久在美国本土市场因贪“小便宜”而惹上了大麻烦。沃尔玛少算员工工作时间,被劳工部门告上法庭,在诉讼和舆论压力下,不得不改弦更张,主动认错,补发员工工资。同样是加班拿不到加班费,在我们这里,看到的却不是有关部门的主动介入,而只是泛泛而谈的“提醒”和“警示”。

  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我国的劳动法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为什么连加了班拿加班费这个最起码的问题都没解决好?显然,除了提醒劳动者加班要拿加班工资,警示用人单位加班要发加班工资,有关部门恐怕还须提醒、警示自己:自己是执法部门,让劳动者节日加班拿到加班工资是自己的职责。执法是“动手”,提醒是“动口”,要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只是逢节“动口”,而没有“动手”,那么即使再有十年八年,我们见到的还只是“提醒”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