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公告,公开为700多名劳动者向五大欠薪企业追讨200多万欠薪。5家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理过仍不改正,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将其名单和欠薪情况予以公告,同时依法将其中的四家企业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恶意欠薪,正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到年末,关于老赖恶意欠薪和农民工极端讨薪的新闻总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声讨之下,各职能部门也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掀起为劳动者讨薪的高潮,为广大农民工讨回一笔笔血汗钱。令人遗憾的是,各地政府、劳动监管部门无论发出怎样的“狠话”,下出怎样的“狠招”,警告、整顿、罚款,甚至刑拘,一系列的措施,都不能将这股“欠薪风”有效压制住。
整治欠薪不力,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整治措施还不够有力,还不够多元。其实,我们只要冷静地想一想就会发现,再有力、再多元的整治措施,如果只是一种运动式的短期行为,便会像一阵风般吹过,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根治欠薪,关键在于制度,而当务之急就在于将各种措施用制度固定下来,化成一种常态。
以广州此次的向社会公布欠薪企业信息为例,这项措施要发挥作用,必须把握好两个要点:其一是要“准”,即抓“大鱼”,抓典型,对于一些屡教不改、性质恶劣的欠薪者一定不能手软,不能让其漏网;其二是要“狠”,不能公布了就完事,所有上榜的欠薪者都必须有相应的惩罚跟进,根据各自的“恶劣程度”处以不同的惩罚,不仅要他们在经济上、声誉上付出代价,而且要让他们承担起应有的刑事责任。“准”,须由严格的欠薪企业报告制度来保障,即要求用人单位建立清欠统计报表制度,对拖欠的原因、人数、拖欠的工资须如实上报。同时,各地都要设立欠薪举报电话,对无故或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可以主动向劳动部门举报;“狠”,须由严格的欠薪问责制度来保障,这种问责要从欠薪企业和政府部门两个方面来入手,欠薪事件一发生,除了追究欠薪企业的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劳动监管部门的责任。
向社会公布欠薪企业信息其实并不新鲜,这其实和国际上通行的“欠薪企业黑名单公示制度”异曲同工之妙。早在2005年10月,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就将欠薪企业的名单及其恶行通过媒体公布,并将通知书张贴在当地的招工场所,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欠薪问题。这样的“欠薪黑名单公示”如果能成为一种制度常态,并推广至全国,必将有益于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利益。
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常态并非一纸空文,它必须由立法和执行力作为坚强后盾。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在关于欠薪方面的规定偏软、偏弱,强制力还远远不够,显得“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这一点,香港为我们做出了不错的示范,他们的《雇佣条例》明确规定,企业雇主如不按时履行支付工资及雇佣合同责任,完成年终到期需要支付的款项,最高罚则已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的刑罚。这样的苛法重典,在内地根本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也正是我们所需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