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3法官前往南方某县级市执行该市政府债务纠纷案,该市常务副市长竟动用警力,粗暴阻挠法官执法,法官请求地级领导支持执法未果,遂到省人大常委会上访,寻求权力的救济。刘辉先生就此发表文章《法官也上访,求助法律还是权力?》认为:法官上访,反映了某些地方权大于法的现实,也反映了我们法官对法律的神圣信仰不够执着。(《法治快报》2月8日)
对于刘文“某些地方权大于法的现实”的说法,笔者不再在饶舌,因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对于刘文“法官上访也反映了我们法官对法律的神圣信仰不够执着”的说法,笔者却不敢苟同。同样身为法官,笔者深知,在没有法治环境的情况下,法官执法是多么的艰难;笔者曾戏称时下中国的法官为“没有办法的官”。
按刘文的说法,法官们面对当地政府直接干预执法的行为,完全可以采用法律武器解决,并非一定要采取上访的方式。但我们必须清楚,法官当时所处的处境是:身在异地,手无寸铁,当地政府动用警力阻挠,信用社拒绝协助执行,县级市的上级——地级市领导不予支持……在这种状况下,即便有一千条法律,也是没有用处的,因为那不是讲法律的时候,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能保证法官的人身安全就不错了。近年来,法官因严肃执法而被伤害、被贬、被调、被开除的事情并不鲜见。表面上看,法官是享有很大的权力的,但事实上,在目前的体制下,尤其是司法仍然受制于行政权力,法律遭遇行政权力的强力抵制,法官行使法律的权力是受到众多制约的现实下,法官在执法中依然会遇到种种阻力,常常力不从心,要求法官凭自身力量解决这一难题显然是不公也不可能的。
在法律力量不足以与地方权力抗衡的情况下,法官求助于权力机关,在笔者看来这未曾不可。因为,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是司法监督机关,也是那位动用警力干扰司法的副市长的任命机关以及政府的监督机关,对于这种藐视法律并带头抗法的官员,人大有权给予其处分,免除其职务,以此促使所有的官员尊崇法律,执行法律,积极协助法院执法,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难”尤其是涉及地方政府债务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从这个层面来看,法官上访未必是坏事,虽然这可能有损法官的形象,但这毕竟无可奈何的,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如果一定要认为法官上访是一种悲哀,那么,这不仅是法官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法治社会远不是靠法官就可以建立起来的,它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政府及其官员首先带头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