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难关闭的病根在哪里

时间:2020-05-26 12:3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成应
  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关闭”7年的矿井仍在生产,并且发生了事故。这说明小煤矿关闭进展缓慢,以资源整合代替关闭现象普遍存在。这是13日晚上刚刚从陕西省督查归来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看法。(2月15日《人民日报》)

  煤矿矿难,是近几年来经常见诸网络报端的一个老话题。可是,就这么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却屡屡有新情况发生。为此,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嗓子喊哑了。相比之下,过去一说矿难就来电的媒体,现在也不再像以前那样热情高涨了。当然,这也不是说我们的大众媒体缺乏应有的舆论监督责任意识,而是有关部门对他们披露的问题没有从深层次上引起高度重视。更多的时候,舆论揭批起事故隐患来风风火火,可真正到问题的解决上就有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使本该依法查办的矿难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幕后操控人,要么处理得不痛不痒,要么就是会上说说,一笔带过,或者干脆就是下不为例了事,以至于让许多矿难肇事者逍遥法外,为日后的新事故埋下了隐患。为此,频频发生的矿难,不光是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同志很伤心,作为曾经为煤矿事故的查处立下过汗马功劳的媒体,也感到了万般的无奈。

  咱们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在2003年,矿难对于媒体和公众,还能引起高度的关注;在2004-2005年,几次特大型矿难的“出炉”,媒体都相继给予了极其深入的报道和反思;至去年,矿难几乎到了白日化的程度。尤其是去年11月份,被媒体报道死亡人数超过10名的重大矿难就至少有7起,遇难人数接近200人。仅当月25日、26日两天,黑龙江舌耕内鸡西、云南省富源和山西省临汾等发生的矿难,就造成了至少77人死亡。可是相关部门和媒体的话已经说尽了,但真正被关闭和处理的非法矿井和责任人又有几人?伤痛犹在!长期遭人诟病,早已司空见惯的矿难,你说还有新闻价值吗?

  但是,笔者就纳闷了,作为堂堂的国家安监总局,应该说一直以来没有少在矿上下功夫,可流水般绵延不断的批评和指责声,为什么就是扼制不住矿难的发生?该依法关闭的小煤矿何以敢逆风而行?笔者以为,主要病根就在于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在现实生活中是让百姓最为闹心的。近年来,全国各地矿难屡屡发生,跟其不无一定联系。在此,不由让人想起了前不久国家环保总局领导下基层调研时遭遇的“不怕环保总局局长而怕县长”的尴尬。地方环保“黑色GDP”直线下降,而国家环保总局就是管不住,这从中作祟的就是一种典型的官本位思想。再回过头来看看矿难,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中央三令五申,严令要求关闭一切非法小煤矿。可有的地区就是不以为然,不但不配合中央落实政策,反而极力寻找种种理由制造障碍,仍旧我行我素,参股小煤矿,为事故隐患大开了方便之门。

  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国家的强制性政策出台时还是雷厉风行的,往往就是在传达到地方后被层层衰减,使已有的“金箍棒”被妖魔化成“绣花针”,让好“经”被一些歪嘴和尚给念偏了。当然,这或许是监管体制上的职能交叉和错位使然,毕竟你国家安监总局是没有权力摘掉地方官员头上的乌纱的。试想,要强行让地方政府部门听从你指挥,他们会把你总局的话当回事吗?在这种背景下,部分地方官员为了片面追求政绩,尤其是那些全靠煤矿业拉动当地GDP增长的市县,就会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甚至是扩大当地采矿这一支柱性产业。再有,采掘煤矿作为一种暴利行为,即便出了事,拿过十万二十万的封住受害者家人的口,对煤矿企业来说还不是小菜一碟?更何况有国家《安全生产法》“最高经济处罚额度为20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和能够为其挡风遮雨的地方保护伞。就是触犯了刑律,顶多花钱找个替罪羊掩人耳目或者“以罚代刑”完事。就算是瞒不过去了,矿业主也最多被判个一二年(刑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处罚的最高刑期为7年),刑满出来后仍然是条“好汉”,还不照样和一些官员称兄道弟,再接着发财又是什么难事?再加之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权力与资本非法配对,使官煤勾结成为中央监管地方采矿业大道上的一块“绊脚石”,从而增大了查办难度。

  那么,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相关职能部门就无技可施了吗?当然不是。不过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要防止走入一个极端,那就是只处罚政府官员而不惩治采矿企业的负责人等。如山西临汾市的一个事故煤矿,本该有17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人最后都被判了个无罪或被免于刑事处分,而党政领导干部该撤的被撤了,该免的被免了,结果处理了一大批,可真正该承担责任的矿业事故责任人却在一边幸灾乐祸。当然,地方官员在其位不谋其职,利用职务之便权力寻租,遭受严厉打击是不值得同情的。不过话又说回来,一遇上矿难动不动就拿摘乌纱说事,其实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这种情况只能造成“政府急于打板子,干部忙着换屁股”的乱象。为此,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关键还是要靠法制。

  作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支撑保护伞的官员和矿难背后的真正业主及矿长、经营商、承包者等一同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裁之下。只有如此,煤矿安全的责任主体才能真正得以落实,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矿难频发的强大势头。否则,如果法律存在空白,虽然中央利剑出鞘,但由于打击无法可依,就难保地方官员不会利令智昏,结果势必让对私自开采的矿主抓了放、放了抓流于形式。因此,要打击煤矿的幕后操控人和非法矿业主,只有做到有法有据才是上上之策。要不然,纵使你国家安监总局的同志天天蹲在非法小煤矿前,也保不准私开滥挖的行为在眼皮子底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