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新规彰显人性关怀

时间:2020-05-26 10:0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符向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新华社北京3月11日)

  执行死刑公开,禁止游街示众等无疑都是现代人权保护与人格尊重制度的体现。公捕大会、游街示众等执法方式曾经风行一时,但屡遭诟病。其实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就联合发文《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只是出于少数执法机关对“震慑犯罪”的偏爱,游街示众等执法方式在有些地方仍间有出现。此次四机关联合发文对死刑执行规范化进行明确规定,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已愈益重视人犯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中对相关细节的规定,此前并无类似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笔者认为是凸显了人权保护与人性关怀,揭开了人性化执法的新篇章,有制度创新的意义。

  比如,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并可以提供联系方式和指定会见的具体地址。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申请。这是人道主义的表现,体现了极致的人性关怀。但此前并无类似的法律明文规定,笔者试将此定义为“亲属告别权”。罪犯临刑前与家人、亲属、朋友等告别,见最后的一面,说最后的几句话,进行临终道别,是罪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心理需求,也是家人、亲属、朋友的正常情感需要。可以说这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性需求。古时就有“秋后处斩”、喝“断头酒”之说。新规明文规定死刑犯“亲属告别权”,把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当人看,不因执行死刑之社会利益的重大而忽视保障罪犯作为人的个体利益,无疑彰显了极大的人性关怀,是执法方式上的人性化回归。相比过去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不明确或不规范,存在随意性,个别地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或其后一段时间亲属方被通知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枪决等,无疑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又如,《意见》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交付执行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这实际是确保了死刑犯不会在判决核准后被立即执行而速死,从死刑核准到执行有一个“过渡期”,避免由于此前法律规定本身的不明确、不规范,而导致的实践中个别司法部门在死刑二审判决、核准、执行三个法律程序上不能清楚划分,以至发生“二合一”、“三合一”现象。这除了加强死刑执行上的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等待判处死刑后新证据的有可能出现,或者罪犯想起要立功且有可能立功,避免对“人命关天”的大案出现枉法裁判、冤假错案,很好体现人民法院“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审判政策外,其实也凸显了对罪犯的人格尊严的尊重——这是罪犯的宪法性权利。罪犯可以有较宽裕的时间进行其人世上最后的安排——总结他的人生,思考他的灵魂,同时有时间处理他的后事:比如与亲属会见交流,实现他的“告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