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的有关表述,于2008年1月选举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将首次在不断壮大的农民工队伍中产生全国人大代表(3月8日《新华网》)
这真是个好消息。人大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每个利益群体都应有自己的代表,这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人大代表中有农民工的一席之地,说明国家对农民工这个群体越来越重视了。
农民工是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民工人数近两亿人。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兴工人阶层,是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劳动大军,应该在政治上和社会作用上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工一直被视为弱势群体,其政治权益被忽略,甚至被视为外乡人,别说是人大代表没有他们的名和份,就连基本的劳动、生活保障权也受到歧视。在一些城市,民工与城里人关系难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民工的政治权益没得到应有的保障。即便做出巨大贡献,感动人心的农民工也很少有机会参政议政,形成了事实上的城乡隔阂,既让民工们伤感和失望,又影响到城市的建设与社会的和谐。
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不仅是民工通过自身的努力,无私的奉献赢得的荣誉和地位,更彰显出社会政治的文明。政治的文明首先就在于公民政治权益的平等。农民工作为公民的一个部分,同样有着参政议政的权力,有着当上人大代表的资格。他们代表着一个层次,一方声音,人大代表有农民工的成份,人大的权力机构才会完整,也才能真正地代表民意,反映民声。
农民工选出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有利于在国家的立法进程和政策制定中进一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更有力地保障自己的各项权益。
以前在深圳等地曾经出现过农民工当选地方人大代表的情况,这次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问题,无疑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标志性事件”,是中国选举理念的重大变化,也是对农民本身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保护,是对宪法原则和宪法理念的回归。
文明社会的前提是公民政治权益的平等。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从政治上确立了民工的平等权利,给民工带来信心的同时,更具价值的是激励民工做合格市民,让民工们看到了希望,在感情上拉近了与城里人的距离,使农民工与城里人能够友好相处,亲如一家。有了这种平等权益的支撑,农民工们就会以百倍的干劲为城市的建设作奉献。
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也是城市人政治观念的更新,人大代表不再被名人所垄断,使更多的普通群众有了参政议政的一席之地;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也体现出社会对农民工地位的提升,对农民工价值的认可;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更能消除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歧视,使他们和城市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和谐的社会之音,彰显出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