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通过各类媒体,笔者不断看到“两会”代表和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赞誉与肯定的报道,“我们比较满意法院工作”、“法院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相信法院的工作会更好”,这些褒奖之词如同满面春风扑面而来,令人振奋之余,感受到一种莫大鼓舞与鞭策,看到了法院肩负责任的日益重大,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对如何进一步唱好司法“和谐音”的思考。
诚如代表所言,正是由于人民法院坚持自觉把审判和执行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重视密切与代表的沟通与联系,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院工作的建议,处理比较及时,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为人大代表了解、监督、指导和支持法院工作畅通了渠道。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审判质量效率提升,对确保司法公平正义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法院是由人大产生,要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当然,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应当掌握在一定限度之内,否则就会侵越审判权,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审判工作还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支持,才能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影响面广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到党委的有力支持。
换个角度看,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又是一个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具体部门,它所服务的对象遍及社会各个部门、阶层,因而,只有增强人民法院的服务水平与能力,提升服务作风、形象与态度,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感和法律的公信度自然也会随之提升,社会秩序也就能够始终保持平安、和谐与稳定。
有的代表建议要把法官队伍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确是和谐司法的重要保证。因此要以提高法院队伍素质为核心,形成和谐的人际环境。做到这一点,就要坚持不懈加强队伍的政治素质教育,使全体法官干警热爱本职岗位,始终保持蓬勃向上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同时要加强队伍业务素质培训,使之能轻松应付本职工作。再是要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教育,牢记宗旨,当好公仆,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笔者认为,树立和谐司法的良好形象,就是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和业务精通的法官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