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不能止于道德抨击

时间:2020-05-26 08:1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成应
  年仅24岁的辽宁省大洼县农民工刘明明,在前不久发生的暴风雪中遭遇车祸,造成多处骨折。同行者为救他的性命,12次向人下跪求救,却屡遭冷遇,刘明明最终命丧狂风暴雪之中。(3月22日《中国青年报》)

  12次卑躬屈膝下跪,12次求救遭遇白眼!随手翻开近几日的报纸,轻轻点击这几天的网页,无不看到广大心存一丝怜悯之情的读者和网友指责与怒骂之声一片。刘明明惨遭不幸是令人同情的,那些陌路人的麻木不仁更是叫人心寒。按许多人的话讲,有求不应、见死不救确实做得太过火了!

  为此,这起见死不救事件给人所折射的信息:就是应当按照法律严惩那些眼见他人生命陷入绝境,自己有责任或者有能力,本该伸出援助之手而熟视无睹、冷酷无情和袖手旁观的冷漠路人。为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行动准则正本清源。

  当然,谴责见死不救,提倡道德层面的呐喊是不可或缺的。但事实又一再证明,仅有永无休止和苦口婆心的好言相劝与谆谆告诫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就如报道中的司机肇事逃逸、110、120的相互推诿与怠责、小诊所的冷若冰霜、丰田霸道车及加油站等路人的无动于衷……要说学雷锋做好事,估计他们比谁都清楚,但有几人是这么做的?要说有一个、两个普通百姓无知,也还说得过去,可下跪十余次,其中多数不乏是110、120、诊所和领导的霸道车,但所求之人竟没有一个能够正义、慷慨地伸出援助之手!尤其是110、120,道德和良知竟泯灭到如此地步,怎不叫人不寒而栗?何况“惩奸除恶”、“救死扶伤”还是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使命?

  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根据该条款之要义,无论是报了警的110,还是不知情的过路警车,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身处危难之际的受害人进行抢救。而作为120,义不容辞地进行紧急救助,实属职责所系,更是无可非议的。可是肩负公权重任的110和120,面对突如其来的险情,不但没有上前救助,反而找借口避道、搪塞和推脱而去,如此这般不尽职、不尽责所致的滔天罪行,又岂能仅从道义和良心层面抨击之?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中华民族多少年来一直传承的美德。然而农民工刘明明,生命竟被路人视得如此贱薄,如果光从道德上鸣不平就想唤起国人的良知,无疑于痴人说梦。现在毕竟时代不同了!那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在一些人的眼里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试想,在这种世风日下和痼疾横生的市场大背景下,面对他人即将终结的生命,当无利可图时,“讨价还价”难道不就是自然的吗?因此,当道德的约束失去效力,法律介入就必然是最为理性的选择。

  其实早在2004年底,就曾有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他们提出的理由是:“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

  社会的呼声是好的,同时也是非常有必要和迫切的。可不知是啥原因和顾虑,“见死不救”罪名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这又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正如一位网友讲的那样,这些年来,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实在是太多了。车祸现场有见死不救,医院之内有见死不救,无辜者被殴有见死不救……许多生命就在见死不救的冷酷中变作了冤魂。说得没错,见死不救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是该到了让人们谈“法”色变的时候。我们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和法制机构能够站在大众利益及弱势群体的角度上,不妨以“刘明明事件”为标本案例,多在“见死不救”罪名和见义勇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等问题上多下些功夫,还社会一片蔚蓝天空。这是现实之所迫,百姓之所盼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