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它的存在也无不时刻牵动着许多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心。3月13日,全国政协委员李玉玲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呼吁,“应该尽早废除或者修改歧视农民的、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让城乡居民在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时,可以实现‘同命同价’。”此外,还有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等也在“两会”期间递交了议案,建议司法部门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的不合理规定。
当然,有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虽然李玉玲等委员和代表所反映的情况让群众看到了一线生机,不过相信人们更多期盼的,估计还是相关立法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声音。这不,好消息来了!14日上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西团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直面媒体访问,当即郑重其事地向全国老百姓表了态,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已有了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参见3月15日《新京报》)真是大快人心呀!
“同命不同价”是在不合理的城乡“二元”旧体制分割结构下滋生的产物。它的问世,远远背离了国家宪政的平等精神和实质要求,其日趋凸显的司法不公平和不公正弊端,早已昭然若揭。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条规定的直接界定,说明了一个人的生命生存权利,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在法律面前都永远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肤色种族之别和城乡出身之异。
简单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涉及到人身侵权和损害赔偿问题的,认真遵照《宪法》第33条执行,皆是无可挑剔的。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的人身侵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法律适用有双重的赔偿和补助标准,对不同户籍的受害人往往给予了差别的等遇。咱们先避开宪法精神不论,就于情于理于道德来讲,对城乡同命实行差价的赔偿判决,也是说不过去的。何况“同命不同价”的适用和赔偿基准,依据的就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因此,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不可理喻,按李玉玲委员的话讲,如果真有这样的死亡赔偿,就意味着农民是“泥身”,城里人是“金身”。可是,农村人也是人,难道就因为是农民,生命也要贬值吗?
不可否认,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过去司法解释虽有可取之处,但存有一定缺憾也是难免的,毕竟任何一部法律的健全完善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过既然发现了问题,相关部门就应当积极正视。近年来,百姓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反对呼声不断高涨,对国家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不能不说是一次难得的集智机遇,当然也不能忽视了其中隐藏的不寻常的极限挑战。说机遇,是因为人民群众对国家立法的参与、监督和谏言热情可歌可泣!讲挑战,主要是在长期形成的、遭人诟病的城镇与农村不公平待遇之间,高法手中的这碗水该如何端平?全国百姓在拭目以待呀!
其实,实现“同命同价”并不难,眼下难办的就是怎样尽快打破户籍歧视的问题。城乡居民户籍歧视历来有之,正如一位网友分析的那样,由于城乡之间出现等级森严的户口隔阂、身份鸿沟及福利差异,才最终对农民形成了在地位、权利和观念等方面的歧视。是的,有这些根深蒂固的非法歧视思想存在,同样宝贵的生命受到不同价的对待,在许多城里人的眼里自然就见怪不怪了!“同命不同价”尚且如此,那外出打工的农民想在城里找点事做,购套房、看看病、让孩子上上学等,又岂能是一件易事?
“同命不同价”,既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文明发展的要义,更不能让农村居民朋友俯首承受,如此弊病必须剜除。倘若不然,这块坚冰不融化,宪法中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就无从谈起。进而推之,既使农村生活再富裕,但在城里人的眼里,农民也将只有永远受人鄙视的份儿。
有道是,“民心乃万事之基”。虽然和平年代仍有不少封建残余思想侵蚀着现代人的心灵,不过今非昔比了!党中央、国务院知民心、达民情、解民困的亲民形象已是深入人心。今年“两会”又捷报频传,民生问题万众瞩目。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长期笼罩在农民头上的“同命不同价”阴影,也要被国家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卸下千斤重压将指日可待。在此,笔者真心希望这一缕缕惠民春风,能够轻轻拂透全国各地广大普通老百姓的心田,让“同命不同价”从此在中国司法的这部历史宏篇巨著上画下“圆满”的句号。从某种程度上说,实现“同命同价”虽然只是和谐社会进程的一小步,但对司法公正来说,却是天翻地覆的一大步呀?这样功在当代,名留青史的好事,难道不是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的初衷和民之所盼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