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环保局副局长潘岳指出,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环保公众参与不能够停留在种树植草的层次上,而是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4月2日《法制日报》)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各项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众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公众也越来越关注行政的发展方向。政府行政作为一种庞大的社会建制,调动了大量的社会宝贵资源,公众有权知道,这些资源的使用产生的效益如何,特别是行政行为为公众带来了什么切身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说,单单只依靠政府部门的行政往往只在某个方面取得进展,而缺乏对社会各阶层整体权益的考虑。因此,潘岳副局长提出的“公众参与环保”的观点符合了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不仅在环保领域,而且在广义的政府行政范畴内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西欧等公共启蒙传统的国家,它的法律明文规定,凡是涉及重大争议的行政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让社会公众了解其对社会、环境和公众生活带来的影响,也必须让社会公众或公众代表对争议性的议题进行公共讨论。在我国,随着科技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公民意识的巨大变化逐渐产生。在此形势下,我们不妨也把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行政事务的模式列入议事日程,在学习西方的公众参与模式时,因地制宜地进行创造性的实验。
首先,要建立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行政事务的制定过程必须纳入一般公众或其代表。通过公众的集体讨论,将公众参与纳入政策制订的过程。其次,循序渐进逐步推广。西方公众参与科学事务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不能照搬照抄,毕竟我国公众参与的条件与西方国家不同。尤其是长期的集权思想根深蒂固,并且我国公众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因而我国公众参与行政事务是个逐步扩大和增加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重点不同的议题和参与人群。最后,可以采取灵活多变的形式,鼓励公众参与行政事务。如在各级人大制定法律法规时,及时汇集公众对于议题的看法与建议,作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的参考,其结论报告也可成为一般公众了解特定议题的绝佳素材。同时,逐渐完善听证会制度,充分发挥普通百姓和专家的作用,改变“逢听必涨”的制度缺陷。
公众参与是一种“大规模建设性武器”,不仅政府应当明白人民的需要,而且社会变革并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单项推动,而要寻找新的动力源泉。让人民更多地参与到行政事务中去,就能提供这种力量。一旦公民具有了行动的力量,政府部门各项事务的推进才不至于重复出现“孤军奋战”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