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中,对携款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加强了追逃和追赃力度,“三十六计走为上”的企图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遏制。2006年,从11个国家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递解回来犯罪嫌疑人37人。涉嫌特大经济犯罪的云南交通厅副厅长胡星正在缉捕中。(3月28日《新京报》)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我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电力、通讯、公用事业、交通、教育、金融等部门和行业,由于掌握着管理处罚、资金信贷、审批调配、工程发包、质量监督等权力,成为滋生腐败犯罪和诞生外逃贪官的高发区。这些贪官利用西方一些国家尚未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现实,携带着巨款,有选择性地在国外寻找避难所。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在经济全球化、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公民出境越来越便利的背景下,贪官外逃作为一种新的腐败现象不时在公众中引起强烈震动。据报道,这些贪官在精心准备并外逃成功后,大多过着纸醉金迷、一掷千金的奢华生活。这样的咄咄怪事频现,既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也削弱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期待以及对官员操行的信任。民众普遍期待,对那些外逃的贪官,不管其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缉拿归案,让其“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以此来杀鸡儆猴,鼓舞民心,化解民怨,澄清吏治。
近年来,我国已与75个国外司法和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使中国成为施行这一国际法的首批国家之一。去年,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超过10亿元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广东受审,成为中美建交以来第一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押送回中国审判的外逃贪官;2月22日,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前行长高山已在加拿大接受拘留聆讯……
这些迹象表明,未来贪官们外逃将会越来越困难,外逃的贪官也大多会被遣返回国。然而,严酷的形势还容不得我们过分乐观——正在运作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大大压缩了贪官外逃的生存空间,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贪官外逃的势头。更何况,大费周章地去追逃、引渡,去与外国政府谈判,其高昂的反腐成本也让人摇头不已。在当前国情下,要封堵贪官外逃之门,斩断赃款外流的“黑色通道”,关键还是要在国内加大防控力度,让贪官贪不到钱,也跑不出去,这才是事半功倍的治本之策。
当务之急,一是要强力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申报制度,让官员的财产经常“晒太阳”;二是要强化金融监督,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黑色通道,让外逃者有后顾之忧;三是严把国门,强化对县处级以上官员的出入境管理;四是强化对可疑外汇资金跨国交易、企业可疑资金流动的监督,禁止中国企业与外逃贪官及其亲属子女做生意,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财务往来;五是把贪官的个人资料公开,放到互联网上,让他们即使逃到国外也无法遁形;六是修改法律,与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法律尽可能地对接,毫不留情地剥夺贪官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让“倾家荡产”成为外逃贪官的另一种“死刑”。
令人欣慰的是,中央正在积极从源头上掌握信息,实施监控,预防腐败,并形成内外夹击之势,让贪官外逃的目的难以得逞。目前,中央各部委及地方也陆续出台了约束官员言行作风的政策。如此关口前移,从金融、法律、行政等各领域建立制度反腐机制,并随时在自己的家门口修补好恢恢天网上的漏洞,关门打狗,瓮中捉鳖,方能将“治贪于国门之内”反腐大计落到实处,防止“有捞就捞,捞了就跑,跑了就了”的现象轻易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贪官外逃的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