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活动中应充分彰显和谐

时间:2020-05-26 04:4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许波
  当前随着司法和谐理念确立,如何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和谐社会构建的良好法治氛围,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和各类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促和谐,通过富有成效的审判活动,更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这些课题也引发了笔者新的期望与思考。

  首先,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和法官有其积极活动的空间。法律是抽象的,而案件是具体的。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要靠法官作出判断,而作出判断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在刑罚适用方面,虽拥有自由裁量权,但仍然受到历史传统、先前判例、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所处的社会环境及民众心理等诸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在刑罚适用中应严格控制死刑,大胆适用轻刑和社会刑(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等,就是法院及法官应当以予充分考虑的重要问题。当然,处理刑事案件时,不但对犯罪行为人以罪刑相适应的惩处,还应通过审判艺术的运用和审判工作延伸,处理好与犯罪行为人关系密切人员的思想情绪,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其二,民商事纠纷涉及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应当坚持推崇和强调诚实信用,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赖以存在的心理基础,也是达到安定有序的人格保障和精神寄托。它不仅是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要求。因此,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应紧紧把握这一原则,在处理纠纷和裁判案件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鼓励诚信,制裁虚假、失信、欺诈等违背诚信规则和违背法律的行为。从而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使法律与道德达到新的统一,同时,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事审判应当紧紧围绕公正诚信和扶助弱者的原则开展工作,尽量采取高效稳妥的调解手段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双方达成和谐。

  其三,行政审判过程中,能否独立、中立进行司法审查,是民众特别关心的问题,通过法院化解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必须树立法院独立、中立的形象,但良好形象的树立并不仅是靠宣传教育,还要靠实实在在的为民众处理好与政府的纠纷,对谁是谁非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民众进行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程序问题,更多的是实体问题。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重点,应当坚持放在独立、中立上,同时诉讼中应当加大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地审查,切实保护民众利益。使民众心理有依赖,说理有地方,便于促进政府与民众和谐关系的建立。

  当然,审判活动中充分彰显“和谐”,更加需要公正作保障,公正是审理每类案件的基本准则,但不同性质案件,公正的含义完全不同。刑事案件中,公正的侧重点是法律公正,即与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相对照,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就是公正;民商事案件的公正,强调的是现实公正和结果公正;行政诉讼中的公正,则更多的强调的是程序公正。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各不相同,有的强调是结果,而有的打官司只为争一口气,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除实体公正外,程序公正也极其重要的,很多案件只有积极依靠程序公正来化解和处理矛盾纠纷,才能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