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追究郑筱萸案行贿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0-05-26 04:3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孙瑞灼
  郑筱萸案有了重大突破。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郑筱萸一案已于3月中旬由中纪委专案组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正式立案侦查。在本次移送的金额中,郑筱萸本人已查实的受贿金额高达500万至600万元,加上其亲属名下的不明财产,一共有千万之巨。“这600万全部来自于医药生产企业的直接行贿。”此前权威人士透露,行贿名单包括此前曾被媒体报道过的海南康力元集团(4月07日《中国新闻网》)。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不仅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而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l90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并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应予立案。从郑筱萸案所涉及的数额来看,这些药企行贿的数额显然远远超过10万元的标准,已构成单位行贿罪。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严肃追究这些行贿药企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这种担心源于,在以往的官员贪污腐败大案中,职能部门往往有“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一些贪官污吏受到法律的严惩,可一些行贿者却没有受到应有惩罚。一些办案人员出于案件侦查的需要或者其他的考虑,为了让行贿者交待行贿情节,往往以对行贿者从轻处理,甚至不追究法律责任作为交换代价。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腐败贪污之风。一些人包括司法人员存在这样一种不正确的观念,认为受贿是罪大恶极,而行贿则没有多大的“恶性”,对行贿者心存同情。事实上,行贿与受贿是一对相关联的行为,是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有行贿则必有受贿,同样无行贿则受贿必然不成立。行贿与受贿具有同样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样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如果光打击受贿行为,对行贿者却心存“仁慈”,显然不利于惩治腐败。因此,从严格执法、治理腐败的角度,必须严惩郑筱萸案中的行贿药企。

  当前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泛滥,已成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一场包括医药领域在内的整治商业贿赂行动。郑筱萸案是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的典型,在国内外有着重大的影响。严惩该案中行贿药企,将对其它药企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对推进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行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