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吴幼明被辞退的两大悬疑

时间:2020-05-26 04:2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林林
  3月31日,吴幼明剃了个光头,打算闭门读书写作。这距离他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辞退刚好半个月。辞退通知书只有简短的一百来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第十二项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第五、第十四项的规定,经研究,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本通知书领取辞退费和到劳动就业部门登记申请就业。”(中国青年报4月5日)

  黄石市公安局之所以决定辞退民警吴幼明,无非是他触犯了两大“天条”:一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二是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此,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相关条款的表述,连标点符号在内,几乎都完全一样。但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对吴幼明的处理过程,特别是其中某些细节,却令人玩味。

  从2000年起至今,吴幼明的自办刊物《水沫》,一直在黄石市文化圈里和全国发行,黄石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都曾介绍过他和《水沫》。对此,市公安局领导不会不清楚吧?事到如今,值得追问的是,在吴幼明去年1月5日首度以交警真实身份,在网上发表题为《交警为什么都爱罚款——民警手记》的帖子之前的5年间,不知组织上对他“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过问过没有?虽说直到去年9月,吴幼明才因自办《水沫》,受到当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实际上,这与他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内在的关联。那么,为何早不辞退,晚不辞退,非得拖到吴幼明的一系列所谓揭“内幕”的帖子上网后,这才以此为由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呢?

  当地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个别部门、个别地方的有限问题,被吴幼明拿到网上放大了。在外部执法环境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吴幼明的行为破坏了警民关系,加剧了警民矛盾。这,大概算得上对吴幼明除自办《水沫》外,构成“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官方解释。但问题的焦点在于,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哪条哪款说过严禁警察在互联网上发表“一家之言”,违者一律以违纪或违法论处?如果经过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吴幼明发布的那些帖子涉嫌诽谤、诬陷,那也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是在此之前,由其所在单位下达一纸辞退通知书了事吧?

  所以我认为,对于吴幼明多年“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市公安局没有及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显然不符合从严治警的要求。所以,在对他作出辞退处理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组织因素”。尽管吴幼明出售《水沫》“获利”1620元,但为此投入的印刷、邮寄等费用将近3万元。而对于吴幼明上网揭“内幕”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看来也得严格依法办事,重新进行甄别、认定才行。虽说吴幼明已公开表示放弃3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