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快餐三巨头违规用工看保护兼职者

时间:2020-05-26 04:1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哲

近日,媒体对广州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违规用工的事件进行了连续报道。根据记者报道,在麦当劳工作的兼职职工每小时的工资仅为4元,而在肯德基和必胜客工作的兼职职工的每小时工资也仅为4.7元和5元。这一工资水平远低于广州市今年元月一日起实施每小时7.5元的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肯德基等企业在超时使用员工、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单方回收合同等方面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而日前,肯德基作出的解释是学生计时工不受劳动法管辖,也就是说,学生计时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被有关部门裁定为非法用工之后,肯德基、麦当劳等企业要求全体员工重新签订劳务协议,并在新协议中排出了《劳动法》的适用。

围绕这一事件,我们在对三家企业违规用工的行为进行声讨和谴责之余,更应该对我国当前兼职劳动者的保护问题进行认真的反思。针对这一事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学生计时工等兼职职工是否属于劳动者范畴?

从学生计时工等兼职职工的工作形式和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这些计时工和兼职工具有劳动行为,并且这种劳动是在企业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的。此外,他们接受有关企业的管理,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关系。由此可见,学生计时工等兼职职工与三家企业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兼职职工具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学生计时工等类型的兼职职工是否属于劳动者的范畴,还缺乏明确的规范,以至于发生类似事件时,对于此类职工的法律地位问题还存在争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的形式不断增加,类似学生计时工等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变得越来越多,对这类劳动者的保护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往往具有工作时间较短,人员流动性大,监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忽视或者有意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这些劳动者的保护,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肯德基等大型跨国企业发生的违规用工事件,并非偶然事件,而是长期以来对此类劳动者的权益缺乏关注和保护的一个客观反映。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规范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此外,相关的监督和保障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一般可以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类。在这两类用工形式下工作的劳动者均享有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明确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这一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累计计算每个月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0小时。根据记者的报道,肯德基内部规定的兼职职工的每月工作时间上限是160小时,而实际上,一些兼职职工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要大大超过160小时,这已经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上限。对于这类职工,如果其工作时间长时间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则应当将其视为全日制用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三、是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根据记者的报道,肯德基等企业存在不及时甚至不与兼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此外,已签订的合同也是以劳务协议的形式订立。并且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要求全体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协议。基于上面的分析,可以确认兼职职工与有关企业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因此,有关企业在合同中“排除《劳动法》适用”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并不能以此来改变兼职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劳动法上的地位。因此应当认定三家快餐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属于劳动合同,兼职职工依法享受劳动法的保护。

四、是主动监督还是被动介入?

据报道,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广东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于3月31日上午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证实,麦当劳、肯德基及必胜客等企业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此事从媒体曝光到有关部门介入查处,从事件的调查处理速度来看,应当说是十分迅速的。但是回顾近年来的一些重大的劳动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理,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者的劳动监督部门往往是一种被动的介入而非主动监督地位,其监督力度仍然亟待加强。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有关部门的监管。面对这种情况,劳动有关部门主动监督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部门在开展劳动监督过程中,应平等的对待各种类型的企业,无论其企业规模大小,企业性质如何都应当予以平等监督。此次事件涉及的三家企业均大型跨国企业,同时也均为用工大户,三家企业仅在广东一省的用工人数就超过2万人。由于此类大型用工企业涉及的劳动者数量多,影响面广,因此对于此类企业的劳动监督应当采取更加主动的方式,变事后的被动介入为事前的主动监督,建立长期的监督和预警机制,预防和制止劳动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帮助企业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