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浏览到一则消息,可谓是洗眼又洗脑。先看标题《福建武夷山14家医院聘民警当副院长防医闹》,就够吸引眼球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能的反应是:其一、警察不去做本职工作,跑去当医院的副院长好象有点离谱;其二、为了防“医闹”,特聘警察当副院长,社会治安已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吗?
带着问题往下看,原来事情是这样的:为防止“职业医闹”及处理解决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4月10日,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14家医院,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据介绍,被聘请担任医院综治副院长的14名民警将完全融入所聘医院,负责抓好医院治安安全基础工作,应对突发性事件,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警方表示,除了常规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盗窃等职责,民警进驻医院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解决医疗纠纷,防止医闹扰乱医疗秩序。”
民警受聘副院长,可真是新鲜。也许,院方与警方出于共同致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初衷,无可厚非。但细思量,笔者认为不难发现此举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一、人民警察受聘副院长,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这两部关于人民警察的行政组织法均对警察受雇于其他组织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是国家对行政人员职务廉洁不可收买性的要求所决定的。武夷山市的警察怎么就可以忽视法律禁止性规定受聘医院副院长?从报道的内容来看,似乎还是两厢情愿欣然而为之的事情,不知是不是又要当作“警民一家亲”的典型事例来宣传了。医院不知道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就罢了,难道警方会不清楚吗?真是令人费解。
二、此举的直接后果是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廉洁性,给腐败提供滋生的温床。
当前医疗纠纷日渐增多,医患矛盾突出,确有一些“职业医闹”借此漫天要价,不达目的便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医院的正常秩序,让医院深感头痛。加大力度打击“职业医闹”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秩序,很有必要,这也是人民警察的份内之事。但民警贴上“副院长”的标签后,他就不再是纯粹的、独立的国家公职人员了。民警受聘“副院长”是有偿还是无偿,报道中语焉不详,但这并不影响他与医院的关系定位,他已与医院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处理医患纠纷中他已替医院掌握了话语权,难保不发生偏颇,这必然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廉洁性。最恶劣的影响是,这会给其他人一个不好的看法,那就是:医院聘请人民警察当副院长防“医闹”了,无论如何都给人这样一个暗示:民警成了医院的一分子,他们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处理医患纠纷时,顺理成章地,警察身份被缩小,其副院长身份被放大,那民警不就成了那过去大户人家的“护院”了吗?
医院有势力,有地位,可以请到民警专项服务,那是不是会导致这样一种怪现象:有权有势的单位或个人但凡需要寻求保护,都可给国家公职人员下个聘书,给个头衔,拉上关系,籍此充分享受公权资源。生产厂家需要保护了,可聘个民警当综治副厂长;学校需要保护了,可聘个民警当个综治副校长;公司需要保护了,可聘个民警当综治副经理……而那些无权无势的相对人,那些普通老百姓,那些“职业医闹”与“非职业医闹”们,由于身份地位的差异,却无法得到和前者一样的充分保护?这不是又一种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公吗?
更严重的后果是,被赋予副院长身份后,在与医院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后,难保二者之间不循序渐进地培养出进一层的利益关系来,给腐败提供滋生的温床。保持职务廉洁性不能仅靠个人的品性修养,因为不是每个人都经得起利益的考验,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就应预先堵住可能产生问题的缺口。
三、此举反映了政府行政能力的退化,是一种花架子行为。
请民警坐镇医院,看你们这些“医闹”们还敢怎么闹,从此医院清风雅静,井然有序,这是院方的迫切需求和美好愿望。应人民的请求,入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这也是人民警察职责所在。怪就怪在入驻医院的民警非要顶个副院长的头衔,似乎不如此便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这纯粹是多此一举。“医闹”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当加大警力投入的加大投入,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有必要搞“副院长”这些噱头吗?难道当地政府想不出别的招儿来应对这“让人头痛”的治安形势了吗?笔者认为政府真该多想想其他有实效的行政管理措施,创新也别突破法律的范围,像“副院长”这类不伦不类的花架子功夫真可休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