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应该说,倡导各级法院领导带头办案是最高法院近年来的一贯要求,对此各地法院也都采取了一些贯彻措施。但这些要求和措施在一些法院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有的在带头办案中挑肥拣瘦、拈轻怕重,有的在合议庭中充当“名义”审判长,还有的没有列入领导的实绩考核内容,致使领导带头办案出现了随意性,没有形成制度坚持不懈地搞下去。
毛主席说过:“要想知道梨的味道,就要亲口尝一尝。”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既负有领导职责,大多数也是法官,必须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通过审判实践来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实施对审判工作的正确指导、组织和监督。因此,领导带头办案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而是要将其具体化、制度化,让领导在抓好行政事务的同时,切实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带头办案,并严格考评,狠抓落实,确保其在提升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中发挥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