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侵占道德的地盘

时间:2020-05-26 02:1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梁永国
  近几年,我国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事件屡屡发生。当道德上的谴责无法唤醒人们见义勇为的良知时,学者们开始商讨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来制止悲剧的发生。近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4月24日《重庆晨报》)

  有必要指出的是,学者们讨论的为见死不救立法,指的是非职务性的见死不救行为,而不是职务性的见死不救。如果是职务性的见死不救,比如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警察见死不救,根据《人民警察法》、《刑法》等的规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非职务性的见死不救主要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求助义务的人在遇到他人落难时,在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条件下,致使落难者死亡的情形。比如,有人落水,有的围观群众本可以有能力下水救人,却袖手旁观,致使落水者死亡的情形。

  从道德情感上来讲,眼见有人落难,有能力帮忙(或许只是举手之劳)而不救,使得落难者惨死,这与我们一贯倡导的助人为乐、舍己救人的道德精神相背离,于情感上我们亦无法接受。但是能不能就此认为见死不救就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这还有待商榷。

  从法律上讲,如果要为见死不救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就等于法律为人们设定了一项“见死要救”的义务。我们知道,义务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利益,而权利是一种利益。权利与义务又是法律上的孪生兄弟,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与义务同在。同时,在量上履行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是对等的。如果让公民承担了“见死要救”的不利益,那么应该享有的相对应的利益是什么?也就是权利是什么?我们似乎找不出与之对应的权利。因此,“见死不救”是道德领域应该调整的,不应纳入法律的领域进行规制,这种道德的法律强制从理论上讲是违背常理的。还是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吧。

  另外,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如何认定一个人有能力救助?此时的有能力能代表彼时的有能力?有多大能力才算有能力?仅是会游泳就代表一定有能力救出救落水者?如果救助失败,救助者死亡,那么救助者的权利该如何保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当下的社会有一种讹人的风气,救助者的道义救助还要考虑是否有被讹诈的可能,这些都加大了救助者救助的成本。从这个角度上讲,社会上流行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理是有现实原因的,而并不是单纯的道德好坏问题。因此,见死不救不单单是一个法律或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解决对策上,也不能单从法律上着手,而应综合考虑,多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