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国人关注的北京市首例网上裸聊案因无定罪依据已经撤诉,但裸聊案的风波远未平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裸聊行为应当入罪。
裸聊这种聊天方式自2003年在国内出现以来,很受一些网民的青睐,在网上烧起了一股邪火。毫无疑问,裸聊这股邪火毒害人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还成为一些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手段,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
裸聊能否入罪?笔者以为应结合刑法的逻辑结构、基本原则、发展趋势以及诱因和犯罪结果的关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权衡利弊,比较得失。
首先,裸聊入罪,破坏刑法体系的逻辑严密性。某种危害行为能否入罪,不能随心所欲率性而为,必须符合刑法的内在逻辑。裸聊的最终结果,或者聊完即作鸟兽散,或者从虚拟世界发展成现实的交合。这又有三种可能:一夜情(或长期稳定的性关系)、卖淫嫖娼或聚众淫乱。真正构成犯罪的,只是聚众淫乱。一夜情(或长期稳定的性关系)和卖淫嫖娼不犯罪,裸聊却有罪了,轻重何其失衡!
另一方面,裸聊如构成犯罪,在公众场所的裸泳、裸奔、裸体写真或写生、人体彩绘、裸体日光浴及当众性交将何以处置?能否一并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当刑法罪名中产生一支庞大的“裸家军”,是刑法之幸还是刑法之不幸?
其二,裸聊入罪,有违刑罚的谦抑原则。刑罚本身是一种恶。因其特别的严厉性、强制性,以及对违法者剥夺其权利带来的痛苦性,因此在运用刑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往往立竿见影。于是,刑罚的作用极易被人夸大,甚至惟刑是依。为了克服刑罚本身的恶性,避免伤害无辜,人们要求刑罚应具有谦抑性。即在运用刑罚手段解决社会冲突时,除危害行为必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外,刑罚的使用还必须具有无可避免性。裸聊行为,即便具备了刑罚所要求的可罚性,也未必就具备了刑罚要求的必罚性。事实上,通过社会治安等行政处罚,加大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责任,完全可以对裸聊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既然条条道路通罗马,又何必祭出刑罚这把双刃剑?
其三,裸聊入罪,与刑事司法的轻刑化、刑事和解等发展趋势相悖。轻刑化和刑事和解,目的都是为了削弱刑罚的过于严厉,尽量着眼于社会关系的恢复和犯罪人的重归社会,以维护社会和谐。因此,对一些危害不是特别大,而犯罪人又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犯罪,往往从轻或减轻其刑罚。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地进行赔偿,尽可能恢复因其行为而遭致破坏的社会关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甚至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对于现实世界发生的犯罪行为,尚且可以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处理,而对于网络虚拟空间发生的裸聊,刑法大可不必如临大敌,必欲入刑而后快。
其四,裸聊入罪,过高地估计了诱因对犯罪的影响。聚众裸聊行为确实有社会危害性,往往成为某些犯罪的诱因。但诱因未必必然导致犯罪,生活中也大量存在着诱因:银行里大叠的钞票,珠宝商店的金银首饰,马路上妖艳性感的女郎,都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从诱因到现实的犯罪,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而且道德自制力、犯罪成本效益以及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震摄力等因素,都可能成为阻止实施犯罪的重要因素。
其五,裸聊入罪,在实践层面上难以操作。即便裸聊入罪能解决上述所有问题,实践中还将面临诸多的情况。如何种情况算裸聊,裸露的部位、裸露的程度如何界定?面对多少人的裸聊算刑法意义上的裸聊?夫妻之间、情人之间、恋人之间的网上裸聊行为,能否入罪?本来只是夫妻、情人、恋人之间的裸聊,但被网上黑客窃取了资料,从而将夫妻、情人、恋人之间裸聊公之于众,又该如何处置?
总之,由于刑罚的特别严厉性、不可逆性,在使用刑罚这个利器时,不可不慎。要扑灭裸聊这股邪火,刑法更应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性,“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切不可被裸聊这股邪火把自己烧得头脑发热,虚火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