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大邑县委召开常委会,讨论决定提拔和调整19名干部。与以前不同的是,此次干部选拔任用实行“首提问责制”——这19名由县级领导、县委委员以及县级部门、乡镇党委(组)和个人提名推荐,经过考察等程序后产生的干部,如出现违规推荐提名或推荐提名失误,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的责任。(4月12日《人民日报》)
“首提问责制”主要内容是:干部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推荐者出于个人原因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推荐的,这些情况将根据首提人的责任大小、影响和损失程度、失职失当的主客观原因等,经组织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乍一看,大邑县出台“首提问责制”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干部任用中出现“感情提拔”、“带病提拔”等问题,值得肯定。然而,仔细思考后却发现,大邑县出台的“首提问责制”却不是一个好的制度,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违反干部任用程序的制度。
2002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任用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200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制定的《党委(党组)决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严格执照规定的程序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条例》和《守则》明确地规定,干部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没有民主推荐的不得提名。
然而,从《人民日报》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大邑县提拔和调整的19名干部,不是经过民主推荐出来的,而是“县级领导、县委委员以及县级部门、乡镇党委(组)和个人提名推荐”而来的。本来,任用谁、提拔谁,必须遵循群众公认原则,是民主推荐出来后才提名的,这才是正当的程序。但是,大邑县却并没有遵循这一干部任用中的程序,而是选择了少数人的提名,显然,这与《条例》和《守则》的规定是相悖。
“在圈子里选人,选圈子里的人”,是干部任用中的不正之风之一。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干部任用中的漏洞,通过提名权谋取不义之财。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在担任抚顺市委书记期间,运用在干部任免上的“初始提名权”,大肆卖官鬻爵,收受贿赂,是这一方面的典型案例。
制度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不能违背党纪法规。尽管大邑县制定的“首提问责制”出发点是好的,但却不是一个解决用人腐败的好制度,因为这项制度是建立在不符合程序之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