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完成的一项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广州流浪乞讨者超过95%属于“职业乞讨”。有关专家建议,对那些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和社会保障无法解决生存问题的行乞者,有关部门可对其发放“行乞信用证明”,以进行分类管理。(5月16日新华网)
目前,在不少城市,“职业乞讨”大量出现,而且欺诈性行乞不断增多。如何加强对职业乞讨群体的管理,的确是一件让政府官员为之头痛的事情。专家之所以建议发放“行乞证”,据说好处有二:一是可以维护行乞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便于规范管理其乞讨行为。乍看上去,这一思路似乎不错,但稍加分析,却不难发现,此举不仅弊大于利,甚至还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先从技术层面上讲。仅对“行乞证”申领者的资格审查,就足够相关部门喝一壶的。眼下,那么多职业乞丐,且来自不同的地区,究竟凭什么给张三发证,而将李四打入另册?是看乞丐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具的“贪困介绍信”?还是派人暗中观察三五个月,对他们的职业操守逐一进行科学考量?问题是,绝大多数职业乞丐居无定所,流动性大,即使相关部门为此付出再多的行政成本,恐怕也很难将其资质弄得一清二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那些欺诈成性的职业乞丐混迹其中,且煞有介事地“持证上岗”,那岂不更麻烦了?
再从法律角度而言。每个公民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其中包括沿街乞讨。换言之,只要不危及与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职业乞讨也是合法的。所以,对乞讨的制度化约束,理当比照对其他谋生手段的管理方式。而发放“行乞证”,势必将其中一部分职业乞丐踢出乞讨队伍,甚至将使之沦为在旁人看来,有行为不端之嫌的“非法人员”。这,无疑直接剥夺了他们靠乞讨为生的人身权利。而政府的责任,在于创造社会的公平,让贫者、弱者找回做人的尊严,而不是制造不同群体,或同一群体中人与人之间的隔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发放“行乞证”,显然有悖现代法治社会以人为本这一基本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