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李先生的一辆商务车上月在潮州被盗。几天前,晋江池店派出所给李先生打来电话,说被盗车辆已被查获,叫他赶快带上车辆实际价值20%的“奖励金”过去认领。“奖励金”可凭票到保险公司报销。但李先生投保的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却认为,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被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在法律上对他们公司没有约束作用。因此,公司没有承担这笔“奖励金”的义务。
这个“补充通知”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两部门联合发布的。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显而易见, 中国人保公司之所以要和公安部联手出台这么个文件,实际上主要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奖励额度如此之大,一方面可以调动警方追查被盗抢保险车辆的积极性,但更重要的是,人保公司则可以因此省下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
尽管,其后又诞生出许多为车主办理盗抢险的保险公司,遇到此类事件也大都参照这个通知进行赔偿或奖励,但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些保险公司也可以不买通知的账。因此,李先生眼下正面临深圳那家保险公司拒付“奖励金”的尴尬。
值得追问的倒是,当年,中国人保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这份通知,究竟合不合法?回答恐怕是否定的。作为市场主体,中国人保公司开出巨额奖金,用于“鼓励”警方追查被盗抢的保险车辆,其目的无非是大幅削减企业的运营成本,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这,实际上是在拿金钱“购买”公共安全资源,策动警方全力以赴为某一利益集团提供特殊服务。按照这一逻辑,其他企业也可以以或明或暗的悬赏形式,要求当地公安部门动用更多的警力为本企业保驾护航。在利益驱动之下,谁能保证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不会厚此薄彼,乃至见钱眼开?
所以我以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和金钱必须保持某种理性的距离,执法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理当尽量避免经济上的交易。而领取被盗抢车辆要交“奖励金”之类做法,弄得不好,极易戕害司法公正,最终伤及公共利益。为此,切盼公安部重新审视上述通知,并及早收回成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