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9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意见明确要求小煤矿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5月10日人民网)
要求煤矿法人代表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相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次,旨在通过法人代表自身的“身临其境”,从而发现煤矿存在的种种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意见》出台的意义显而易见。
但问题是,《意见》从字面上理解要求很严厉,可谁又能保证其落在实处?倘若靠法人代表自身的觉悟来达到目的,显然是异想天开,那频发的矿难事故就很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而且,说句不该说的话,在所有矿难事故中,又发现有哪位法人代表与矿工们生死在一起?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出台之类规定、要求本身并没有错,甚至很有必要,但倘若规定一再被搁浅、禁令一再遭遇“肠梗塞”,就当考虑规定、禁令的执行力了。
此前,国务院四部委以前所未有的措词和语气,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公职人员主动撤出入股煤矿投资的最后期限。然对此大限,个别地方却阳奉阴违公开对抗,视禁令为任意揉捏的“橡皮泥”,将“大限”一再延期“宽限”。作为地方政府竟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么对于以疯狂谋取高额利润的煤矿老板来说,指望其每月主动下井10次以上,颇有痴人说梦的味道。
一项好的规定、好的禁令,其有无生命力,不在于制度本身措词如何严厉、要求如何严格,最关键的在于如何确保制度的落实。规定煤矿老板每月下矿井10天以上,这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但怎样保证落在实处,这就事关监督问题。其实,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从上到下,各种禁令已是三令五申,可事故依然不断,无证依然开采,其问题便在于职能部门将禁令视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发了禁令便万事大吉,缺失雷霆风行的工作作风,缺失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缺失较真的勇气。
《意见》出台了,这只是监管迈出了第一步,更大量的实质性的工作便是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意见》落实到位,用铁的监管手腕迫使煤矿法人代表下井制度化、经常化和主动化,这才是问题的根子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