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完成的一项社会调查报告显示,135位被访流浪乞讨者中,仅有5人属于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个人或家庭遭遇天灾人祸却又缺乏社会救济,只能通过乞讨行为以获取生存资源,有超过95%的属于“职业乞讨”。针对职业乞讨现象,有关专家建议,对那些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和社会保障无法解决生存问题的行乞者,有关部门可对其发放“行乞信用证明”,以进行分类管理。(《法制日报》5月29日)
针对乞讨者是否要“持证上岗”的问题,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出乎意料的是,坊间舆论几乎众口一词,一致反对“持证上岗”。对此,我百思不得其解,乞讨队伍鱼龙混杂,由来已久,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持证上岗”作为一种尝试,未尝不可。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乞资格证有利于城市管理体现人性关怀。有专家认为,现代社会,宽容乞讨是一种文明;允许乞讨,体现的也是一种人性关怀。早在十六世纪,西欧就有国家出台了针对残障人士的“行乞证”制度,而今这种制度已经在英、法、德、荷等国广为建立。也正是基于此,让政府承担起鉴识、管理和规范乞丐群体的公共责任,有关部门对乞讨者发放“行乞信用证明”,理当成为一种期待。从另一个角度看,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给真正无劳动能力的人发乞讨证,将假乞丐清除出去,有助于消除“职业乞讨”的不当存在,其实是另一种形式的救助。
加强对职业乞讨群体的管理和规范,可以以现有救助站为主体,联合公安、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经历进行信用审查,在家庭和社会保障确实无力解决困难的情况下,对其发放行乞信用证明。政府为乞讨者建立档案,并在部门、片区之间进行通报,对他们的行乞方式、时间及地点进行规范,加强对乞讨者的统计、引导和管理,促使他们做到文明行乞。
也许,对乞丐颁发从业人员信用(资格)有一定难度,行乞人员常年流浪在外,行踪不定,身份信息非常模糊,有关部门对乞丐身份进行甄别的难度非常大。同时,即便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能审核出“有信用的乞丐”,发证之后也很难进行有效地监控管理。因此,管理难度的过大和管理成本的过高,注定了“发证管理乞丐”将在现实运作中沦为形式,由于一些客观原因,还会引发社会负面效应。这是反对存在的理论说辞,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因管理难度过大和管理成本过高就回避问题的存在,是不是就能做到有作为的依法行政呢?
乞讨一旦成为一种职业,当乞讨职业化、专业化、甚至机构化时,乞讨便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乞讨了。在一个尊重个人选择的社会中,不正当的平等诉求,最终将损害我们对平等的追求,社会因此会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当抱腿乞讨、堵车乞讨、遥控乞讨变得越来越肆意、越来越具有进攻性的时候,不仅乞讨本身变得晦暗,行人的正当权益也被绑架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日渐萎缩,我们拿什么去应对?
无论怎么看,解决乞丐越来越多这一社会问题,破除乞丐收入堪比白领的尴尬,是不能再耽搁下去了。需要指出的是,一个社会仅有民主和法治是不够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任何复杂的情况都不应该使我们放弃对同类给予最大可能的尊重。所以,在限制乞讨的问题上,政府既要致力于对丑恶的清除,更要实施对弱者的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按照罗尔斯的理论,所谓社会公正,就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换言之,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社会主义的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其中便包括实现自我表达的政治权利,乞丐也不例外。
只有消除了非正常乞讨行为,我们所希望的安宁秩序才会成为现实,我们所期待的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至名归。在对待乞讨问题上,必须寻求根本的解决之道,笔者以为,教育和社会保障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教育是个人发展的起点,没有教育只能意味着永远的穷困,以及有限的见识。社会保障的目的不是对普通人的施舍,而是保护个人生产力和尊严所必不可少的保证。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通过教育从思想上消除职业乞丐,同时也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以免除乞丐的后顾之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