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郝和平案终审宣判,国家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北京市高院采纳了郝和平本人的意见,在追缴其百万元受贿款物,没收20万元个人财产后,发还了郝和平夫妇案发后被扣的其余100多万元个人财产。(《京华时报》5月23日)
这一判决引起了争论,公众舆论与专家意见的分歧在于是否该返还贪官100余万元个人财产。笔者注意到,更多的人并不反对将真正属于被告个人财产返还,质疑的焦点主要是那100多万元是否是个人财产,人们怀疑这些财产属于贪污受贿所得。这其实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失。
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健全,每一个官员的个人财产都能及时申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那么,就能很好地避免公众对判决的怀疑,所有正直的官员也无需担心无端的猜疑。否则,就难以服众,即使再清白正直的官员,也可能会遇到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因此,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很重要,它是司法公正的需要,是赢得公众信任的需要,也是保护官员私人财产的需要。
遗憾的是,我们虽然在党内有党员干部财产申报制,但从实际施行的情况看,这个制度基本上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主要原因就是官员个人申报财产完全靠各人自觉,申报后既没有人去核实,又没有向社会公布,这样的财产申报制度缺乏操作性和刚性,申不申报、申报多少全凭个人觉悟。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更加严格完备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好这一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确立以下几个关键性原则。即定期申报原则,就是规定必须多长时间申报一次个人财产增减情况,特别是在职务调整、单位变动时更要及时申报。核实确认原则,就是要有专门的机构对官员个人申报财产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真实有效性。公开透明原则,就是将官员财产申报情况和审核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不搞体系内运作,更不搞暗箱操作。接受质询监督原则,就是官员要无条件地接受人大代表对存疑的个人财产的质询,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确立了以上原则,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才具操作性、才具约束力。一旦执行,便能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