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城司法局局长杨宇军与副局长等人聚餐,饭后将醉酒的副局长曲宏峰送到与其家相反的方向,最终醉酒后的曲宏峰冻死沟底。宝清县有关部门认定:“曲宏峰不算因公死亡,按因公对待。”(《民主与法制时报》5月27日)。
在当前官场酒风文化盛行的今天,官员“壮烈牺牲”酒场丑闻时有耳闻,并非什么稀奇事,可让我感到惊奇和不解的是事件的处理和认定——“不算因公死亡,按因公对待”。因公死亡享受因公死亡待遇,非因公死亡自然不能享受因公死亡待遇,这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政策,何来非因公死亡却享受因公待遇之说?这一明显矛盾的认定和处理的方式让人迷惑不解。显然这有慷国家公款之慨以息事宁人之嫌!
据悉,醉死事件发生后,宝清县政府决定出面摆平。宝清县司法局最终与家属签订了一份善后处理协议,内容包括:安排子女工作,县财政拨付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办理低保,承担全部招待费用等。这种待遇不可谓不优厚。可我们想问的是,曲宏峰醉死并非因公死亡,那么他的死亡责任就应当由他自己,或由对他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的人来承担,却关县政府和县司法局何事?县政府和县司法局何以如此热心地把责任包揽到身上来?要知道县财政和司法局的钱都是人民的血汗钱,都是纳税人辛辛苦苦挣来的。更不用说用行政手段安排其子女工作、办理低保等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显然,杨宇军作为饭局的召集者,在曲宏峰喝醉的情况下,没有把他安全送到家,而送到与其家相反的方向,他对曲宏峰之死负有一定的过错。县政府急着出钱摆平这一事件,显然是觉得副局长醉死这一事件“不光彩”,怕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之后影响不好,特别是如果媒体报道之后更是有损地方形象。倒不如赔点钱了事,反正都是公家的钱。而司法局更可以理解了,杨宇军是司法局局长,只要局里用公款赔够了钱,那有过错的杨宇军自然可以免责。司法局敢不听“一把手”的话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