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投诉称,周口郸城李楼派出所在破案时,使用警犬先收受害人2000元钱。郸城警方称警犬是从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请来的,钱全交给了亳州警方。而亳州警方说:我们只收了500元的车油费。当地群众质疑:“警察帮我们破案,怎么搞得像做生意一样?”(5月25日《河南商报》)
群众有事找警察,警察想千方设万计维护群众利益,这是职责。因而,派出所借用警犬侦破一些疑难案件,本无可非议。即使为破案需要适当收取警犬租借费,群众也能理解。然问题是,案无大小难易都使用警犬,且超标准收取费用,其动机就值得质疑了。
根据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细则》的规定,沿边沿海、森林、山区和偏僻地区的县公安局,可使用警犬破案和追捕犯罪分子。基层派出所破案装备大都简陋,一旦遇上案情复杂的案子,确实需要动用警犬之类协助破案。但破案只是手段、过程,其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而非加重群众负担。
可郸城一些基层派出所在借用警犬破案中,却偏离了其公共服务属性,使用警犬成了谋求自身利益的一种工具,显然违背了服务宗旨和职业道德。据悉,郸城警方破案时一般向外地警方借用警犬,租用费、车油费和狗食费用500元,而各派出所向群众实际收取2000元。这就是说,派出所每租借一次警犬,其自身可“创收”1500元。显然,派出所租借警犬破案,就好似在向群众兜售生意。一年下来,租上几十次,派出所也就成了“大款”了。
而且,这种“生意”只是警方的单边活动,群众没有丝毫的选择权和话语权。既使案件未破,报案者也须支付足额的租用费。如此,对群众诟病的“当地几乎每个乡派出所都用过警犬”、“只要出案子,基本上都用警犬”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更寒心的是,面对群众的质问,某些派出所公开宣称“要想要钱,找法院解决去”,那种霸道甚至有点可耻的语气,完全等同于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地痞行为了。
警察是群众生命财产的“守夜人”,吃的是人民的俸禄,就理当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打着破案的幌子行谋利之实,表面看只是乱收费,实质上是群众观念极端淡薄的表现,是执政为民理念出现了严重偏差,系典型的公共权力利益化。无疑,这种利益化行为不及时予以遏制,不但影响执法队伍形象,更损害群众的感情,降低群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度,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破坏和谐局面。
因而,对郸城警方破案就像做生意行为,有关部门得好好查一查,以免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