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5月19日报道,17日,乌鲁木齐市百园路附近农十二师职业技术学校给在校女学生做孕检。新闻一经披露,立即引起人们的关注。
“这是早孕检测,女生每学期都要做,已成为学校的惯例了。”早孕检测的方法是,学生在体检时,女生比男生多交3元钱做尿检,顺带做孕检。也就是说,给女生做孕检,不是专门做,而是顺带做,收费也只是3元钱。3元钱做一次孕检,就能发现问题,就能防患于未然。对于没有怀孕的学生,可能这算不了什么。但是对于已经怀孕的女生来说,就是能解决大问题。况且孕检的结果,也只有当事女生知道,无从谈起侵犯隐私权。
给在校女学生做孕检,这一些人看来,一是侵犯了女学生的隐私权,侵犯了学生的人权;二是未经学生同意,强迫给女生做孕检,有违学生的意愿。因此,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迅速停止。
我们知道,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园地,其教育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一些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在冲动的情况下,做出一些事后非常后悔的事。不错,从法律的角度看,未经女生同意,就在顺带中给女生做孕检,的确有违学生的意愿,甚至有可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但是,学校的管理,不能简单地认为可以用法律来管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这也是在法律之外,每个单位或部门,还另外还需要规章制度。我们还知道,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方法,不到万不得已,我们不要去使用法律武器,法律也不可能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大小事务问题。例如学生迟到或早退问题,法律能介入处理吗?但是我们又能不管吗?所以,一切可以用规章制度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要用法律去解决,而应该通过情感、使用制度,去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与依法治校并不矛盾。
学校在开学伊始,就给学生做早期孕检,到期末再做孕检,其实是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精神和态度,这也是为什么家长们都表示欢迎的理由。我们不能等到学生出了问题,再采取一些措施,对问题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挽救,因为此时毕竟学生已经出了问题,例如学生早孕问题,虽然事后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对早孕进行处理,但是毕竟女生的身体和心理已经受到伤害。如果我们能够早做预防,未雨绸缪,而不是等到学生在冲动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珠胎暗结以后,再去处理,此时一切都晚了。对学生进行早期孕检,就是防止学生怀孕。如果发现了早孕,及早处理比晚处理要好,比学生自己发现后再去处理,效果要好得多。相反,如果不对女生进行早孕检测,放任学生在校期间怀孕,就会对学生造成巨大的伤害。现在的大中学生,大都处于十八九二十岁的年龄,校园恋爱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情侣之间发生性关系的事情,也时有所闻,女中学生怀孕的事,更是屡见不鲜,如果对此眼睁眼闭,必然会给学生带来无穷后患和恶果。
如果不对女生做孕检,等到女生怀孕之后,法律也帮不了学生的忙,不能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更不能解决因此而给女生带来的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如果仅从侵犯女学生的隐私权去考虑,那么就可能如同取消强制婚检,结果是婚前检查的比例大幅下降,先天性婴幼儿出生的比例大幅上升。婚检的强制性虽然取消了,现在也是自愿了,但是其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我曾提出,强制婚检才是国家真正对公民的一生、对公民的家庭生活和后代负责。那么,对在校女生做早孕检查,也是真爱学生的具体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