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姓名我做主

时间:2020-05-25 21: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晨悦
  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于日前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据悉,《条例》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了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为了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还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6月12日《东南快报》)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想起了前一段时间,广州有对父母给自己孩子取名“钟共”、“钟央”。在佩服孩子家长别出心裁的同时,此种做法也引起了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热议。尽管许多人都认为这样的名字确实是有失体统,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后,广州市公安户籍部门还是给上了户口,这是因为没有约束起名行为的相关法律。

  近年来,围绕涉及起名权、更名权等一系列事件的频频出现,我国的姓名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关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固然,像“钟共”、“钟央”这样的“别具一格”不值得提倡,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它并未违反我国现行任何法律。因此,广州公安部门的做法总的来说遵循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还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细读《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笔者不禁产生了疑惑。首先,《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对此,我国《婚姻法》的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法律而言,《条例》充其量不过是部门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与身为法律的《婚姻法》不可同日而语。《条例》规定了这一条,就是明显违反了上位法。从情理而言,有的子女或由于被家庭遗弃,或由于被领养等原因,不愿意使用原姓氏或被迫更改姓氏,这也是情理之外,意料之中的事。只要命名方式本身符合公序良俗,法律就不应当禁止自然人选择新的姓氏。特别是现在独生子女家庭遍布各地,有些子女可能会以父姓和母姓为元素,创设新的复姓作为孩子的姓氏。这样既能增加复姓的数量,又能减少争议。因此,《条例》的这个规定不免让人感觉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次,《条例》还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从国情来看,公民更改自己的姓名,往往是由于迫不得已的原因,其自身的各种资料、证件都要变更。一般情况下,谁也不会拿自己的名字当儿戏。从法律来看,《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仅考虑到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的做法明显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只需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就可以了,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就可以了。

  总之,公民的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更名权,已经在《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我们可以理解公安机关出台《姓名登记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对公民姓名权利义务进行规范,进而加强管理力度。但是,如果一味地为方便管理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甚至违反法律,那只会引起更多争议。这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上来说,都是行不通的。

  人名是日常生活中最频繁的用字,应当纳入相对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轨道,但其中首要的原则就是有法必依。只有从建设法治社会的高度出发思考问题,采取措施,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