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一名67岁的老汉在四川眉山火车站内横穿铁轨时,被一列高速行驶的货车挂住并甩出10米远,当场死亡。事发后,火车站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责任划分和相关赔付事宜产生了巨大分歧。火车站方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只愿提供最多3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华西都市报》6月4日)
据说,火车站只愿意给300元救助是因为有一个沿用了28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对于这样一个规定,其实早在几年前就遭到了质疑,而且据媒体报道,早在3年前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了铁道部提交的修订建议,并表示“正准备着手对该法规进行全面修改,目前已经在征询意见。”可是,3年多时间过去了,这个暂行规定却还在暂行。
就我而言,起初我听到这样的事情,是觉得暂行规定由于时过境迁,而显得有些荒唐,因为在这个规定中救助的还有“粮票”。至于说有关部门对这样滞后的暂行规定迟迟不做修改,我的理解可能是这样的事情很少,有关部门还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但是,直到一天,我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据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资料显示,2001年全国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12335起,死亡8000多人,平均每62分钟就死亡1人。1991至2000年10年间,仅国家铁路列车碰撞沿线行人造成87000多人死亡,仅低于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的死亡人数。(《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5日)
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有30余起事故与这个暂行规定有关,而每62分钟就有1条生命可能需要用这个暂行规定来“救助”。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不断地得到提高,矿山事故的赔偿也已经达到20万元的赔偿标准,可为什么这个暂行规定却28年一直沿用呢?而且,就算有关部门很忙,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还有什么比62分钟1条生命需要法律“救助”更重要呢?
本来,当3年前看到终于有部门站出来说要对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改时,虽然觉得这种修改有些“迟到”,但还是充满了期待。而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调研论证,推动滞后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修改完善。如果坐视不管,推诿塞责,就难掩其维护部门利益的倾向,最起码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可时至今日,当我看到“1条生命300元”的事件再次质疑暂行规定这个陈年老规,让人倍感“无话可说”。即便如此,我还是想知道,这个已经被有关部门决定全面修改的暂行规定,还要暂行多久?而面对62分钟1条生命消逝的现实,为何就唤不起法律修改的“提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