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需加强可操作性

时间:2020-05-25 20:4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杨剑平 欧阳希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享有经费保障”、“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不可随意偷看孩子日记”等新的变化固然很多,笔者认为这些新变化究竟有多少可以落到实处,要冷静的分析。

  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常常一意孤行,不听取未成人的意见就擅自决定让未成人做一些未成人不愿意做的事情,从而损害未成人的利益。这一条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设置的,可是当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时,父母不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未成人的意见不被尊重和接纳时,未成人又该当如何呢?未成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向谁倾诉呢?这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该条款并没有指明。

  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如果父母外出时没有指定委托监护人呢,怎么办?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院可不可以指定呢?本条没有指明。

  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一条是针对愈演愈烈的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行为而制定的,但是怎样的行为叫“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怎样的行为叫“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条没有指明,如果发生了这样的行为,作为受害人的未成人到何处去申诉呢?向学校申诉?向教育部门申诉?笔者认为在教育部门下面专门设立一个这样的申诉部门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这条所指的“周边”到底是多大范围,该条没有指明,这样一来,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就会无所适从,从而导致该法条形同虚设。

  当然这部法律比之前的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例如第四十三条,如何保护流浪乞讨的未成人方面,就有很详细的规定,具体的事情由哪个部门做说得一清二楚。还有第六十二,六十三条,对于父母,居民委员会的责任亦有详细的设置。

  曾有文章是赞扬该法呈现7大新亮点。笔者认为,新的《未成人保护法》变化固然多,亮点亦很显眼,但是想要让亮点真正熠熠生辉,真正照耀到广大未成年人身上,未成年人保护法还需加强可操作性,许多规则谁亟需细化,更是需要制定或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

作者单位: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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