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赶有前科暂住者的三重悖论

时间:2020-05-25 20:3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孙瑞灼
  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局对有前科的暂住者实行“劝离”政策。今年四月份起,凡是被记录在当地公安系统“高危人员”名单上的有前科暂住者,或被劝离、或被驱赶出了温州,而经过抗争留下的人,则生活在警方管控的阴影之下(6月5日《南都周刊》)。

  在我看来,这项名为“劝离”实为驱赶的政策实是一个典型的“驼鸟政策”。假如当地公安机关的政策前提是正确的,即这些有前科的暂住者是引发当地外来人员犯罪和治安问题的诱因,他们是很危险的。那么,把他们驱赶到别处去,也只不过是把这股“祸水”引到他处。而他们在陌生的地方甚至可能会带来更大危险。显然,这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回避问题。是只保自己地盘的平安,而不顾别处的安危,明显缺乏大局意识。更可虑的是,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试问,哪部法律授予公安机关驱赶有前科暂住者的权力?显然,这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行政乱作为。

  同时,驱赶政策也违反了国家对待有前科人员的政策和态度。一个人做了坏事、犯了罪,已有国家和法律给予惩罚,他们已为此付出应有代价。对刑满释放人员等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国家和政府一贯的政策是采取种种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走向和融入社会,走上正途。社会和政府对他们应当是敞开胸怀,让他们重新找到自己的人生方向,而不是予以驱赶。如果各地都不论某人犯罪的原因或背景,也不管他们是否已经改过自新,对他们一律予以驱赶,试问天下何处是他们容身之所?当他们无法从前科的阴影中走出来,无法找到谋生之地时,将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最后,驱赶政策还侵犯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只要是我国公民便有在境内自由迁徙的权利,有权选择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定居生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温州并不是温州人的温州,凭什么驱赶这些外来的暂住者?他们有前科又如何?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前科便可剥夺自由迁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