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大学本科毕业生争聘法院书记员,引来一片“浪费人才”的质疑,但我以为,这种质疑并不正确。
认为北大的本科生到法院做书记员就屈才了,这种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法院书记员,并非一些人想象中的“打字员”,他们承担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大量事务性工作,是诉讼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其对从业者的专业技能、法律素养、敬业精神乃至道德人品都有着较高的要求。
我以为,对于学了四年法律、走出校门、尚无任何法律职业经历的本科生而言,哪怕是北大之类的名牌大学毕业生,在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之前(通过司法考试),面对为数不多的法律职业,到法院做书记员是非常合适的选择。他们可以在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中,实际接触并亲身经历许多司法活动,从而使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检验、映证和升华,进而从中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为个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站在法院的角度,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加显而易见,能够招录到素质相对较高的名牌大学毕业生担任书记员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人才,综合素质较高,学习能力较强,并且已经系统地掌握了一般法律理论知识,对于诉讼程序以及各种司法工作有着更为深刻和专业的理解,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书记员工作技能和职业要领,更为出色地履行好书记员的各项职责。
实际上,近年来,法院的人才总体状况并不容乐观,特别是中西部地方法院,面临着非常严峻的高素质人才流失甚至断档的人才危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认为把名牌大学毕业生进法院当书记员说成“人才浪费”,非常的不合时宜。既然出身名门的高素质人才愿意从事这份工作,既然法院工作也非常需要这些人才,并且还寄希望于通过他们一定程度上扭转人才流失的窘况,那么于公于私、于情于理,拥有名牌大学毕业证书的法院书记员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