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是否禁烟,应给当事者契约自由

时间:2020-05-25 19:1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何向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中国青年报》6月22日)

  说到出租车禁烟,记得在2005年,成都一名的哥因拒载吸烟乘客被投诉,此事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引起强烈关注和争议:乘客在出租车上到底能不能吸烟?对此,有人认为,“的哥”有法律保护的“健康权”,而乘客却没有法律上的“吸烟权”。“的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权,有请求乘客不吸烟(停止侵害)的权利,当请求被拒绝后,“的哥”对吸烟的乘客拒载,则行使的是自卫权。有人反驳,公共运输服务行业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其从业人员在营运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不得拒绝载客”的原则。另外,“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将吸烟者排除在客运服务范围之外。因此,即便确需赋予出租汽车驾驶人某些特殊性保护措施,也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原则规定”。而且,“除了某些较为特殊的场所,比如煤气供应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地方确实需要严禁吸烟,对于其他一般性场所,终归还是不能将禁止吸烟作为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强制性义务”。

  其实,早在1997年1月7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下列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四)各类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而且有人统计,目前至少有28个城市已经制定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地方法规,且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施行了。虽然早有出租车禁烟的规定,但执行情况并不乐观。而今,却又要为出租车禁烟立法,难道会使出租车内“法”出“烟消”吗?

  对于出租车该不该禁烟,我觉得应当给当事者——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契约的自由,而不应做硬性的规定。虽然说,在出租车内禁烟,有利于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健康,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在出租车内禁烟的理由。这是因为,政府机构依据法律拥有行政管理权力,但是我国法律又赋予了公民契约自由的权利。对于出租车是否禁烟,政府机构可以用行政权力进行规定,但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同样可以用合同的形式以自由权利来约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出租车而言,不像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是否禁烟,一般仅关乎到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利益,与其他人乃至公共利益并无多少关联,只要当事者两厢情愿,公权又何必非要介入呢?

  所以,对于出租车是否禁烟,还当尊重当事者的契约自由,具体来说,可以对出租车进行分类,按照司机的要求可给禁烟的车辆贴上标志与不禁烟车辆予以区分,让乘客在打车前有所选择,以避免因此产生纠纷,这样做可能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