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北京部分法院法官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离婚案件开庭特意避开2月14日“情人节”这天。这种做法受到很多人的好评,然而也有包括执业律师在内的反对者撰文质疑,认为“法官情人节不审离婚案”算不得人性化,还涉嫌侵犯离婚自由权利,有违法律规定,是法官在赶时髦和作秀。
是法官在赶时髦和作秀吗?笔者深不为然。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熟悉诉讼业务的律师应该知道,法院受理的简易程序民事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有些案件还有延长审限的情形,这在程序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新闻报道中的法院与法官既没有超审限逾期审理案件,也并非拒绝立案受理离婚案件或拒绝审理已经排期开庭的离婚案件,不过是特意安排不在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开庭审理离婚案件而已。何谈侵犯离婚自由权利?
这种“特意安排”除了得到许多离婚当事人的认同并被不少媒体赞誉为体现了人性化司法之外,其实反映了法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时“排期开庭”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受现代各个法治国家法律保护的,只要不是故意拖拉办案,都是无可指摘的,而且还是法官顺利完成各项审判工作所必须的。
“法官情人节不审离婚案”还反映了一种善意的文化现象,即乐人好合、祈人幸福的法院审判文化。这种体现温情善意的审判文化现象具有相当的文化品位,因为其很好地尊重了社会美好习俗和风尚价值,契合人们对善法的良好期许,也是与当前我国和谐司法的基本理念相吻合的。司法活动主动获得社会公序良俗的文化认同,让法官的温情善意与审判台上冷酷的法槌相得益彰,则司法的权威不但不会受损,反而得以稳固。
“法官情人节不审离婚案”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因为人性化执法并不违背法律的精神,不损害他人和公共权益,相反在推动社会和谐与维护社会道德的良性发展方面颇具功效。法官开庭有意为之地“避开”情人节这样一个蕴含特殊意味的日子,不用冷冰冰的法律干脆利索地了断可能重续的情丝,等于给了夫妻双方一个情感融合并重新握手的好机会,于有效化解矛盾解决案件纠纷、促进家庭和社会健康发展都有利无弊。
说到底,我们切莫误读“法官情人节不审离婚案”这一新闻,法官开庭有意“避开”情人节,不是法官故意“怠工”,也不代表法官不再审理离婚案件甚至拒绝立案受理离婚案件。法官仍会做一些阅卷、调查走访等庭前准备工作或组织做诉前诉中的调解和好工作。法官的出发点无非是乐人好合、祈人圆满,是善意的,是合法且有权有责行为,因而无可厚非,如果具有相当的现实积极意义,甚至应当形成约定俗成的习惯。要说法院、法官在赶时髦,那这样的赶时髦非常具有文化品位,难能可贵,值得称道。对此提出的一些质疑和非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逻辑上也是无以立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