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艳照门”看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时间:2020-05-25 08:2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迅雷
  被称为网络世界“雪灾”的香港艺人“艳照门”事件,一时余波难了。这一事件的影响已经不是一时一地、几人几事,它已经关乎人类世界。法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都应该静下心来,认真研究其法学与社会学价值。

  2月14日情人节,“男主角”陈冠希在美国与现任女友杨永晴一起过,他正要到好莱坞试镜呢。不知道“艳照门”事件中的多位女性主角,日子过得怎么样。就在“艳照门”事件沸沸扬扬之际,吉林网警提醒网民,切勿浏览“艳照”,因为那是“违法行为”;然而法学专家却认为,个人浏览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2月14日《法制日报》)。

  吉林网警这个时候也出名了一把,因为背后有公安部1997年发布的“33号令”中,其中有“不得利用互联网查阅淫秽信息”之规定——这就是说,你看看也是不行的。然而,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这方面的,却并无“看也不行”之规定。“法无规定即可为”,这是一个基本准则;严格地说,部门的规章并非法律,我们应该清晰地区分法律与规章的边界,不要轻易拿规章来充当甚至替代法律。

  拿部门规章替代国家法律,是我们的寻常做法。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如果严格实行“规章责众”,那么责罚的人要以千万来计算,不仅是这个事件,此前此后,不知道有多少人要“完蛋”——因为查阅浏览相关相近“信息”的人,真是数不清的。当有限的法律力量及执法力量用于“责众”,恰恰让真正的责任人逃离了责罚。

  很清楚,真正的责任人是通过网络等途径发布与传播“艳照”者。这时,半岛网等诸多网站,联合发起抵制“艳照门”不雅照片传播的倡议,这才是正途,是善与正义之行。

  真正的法是一门科学,是善的,是正义的。在古罗马时期,反映西方法之精神的著名定义,即“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这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对“法”的经典解释。现代西方法律的根基就是罗马法。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而永恒的意志”。正义法律观,是西方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我认为,从本质上看,法与道德其实是无法分离的,正义之法恰恰就是最高的道德,因为最高道德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善。

  在私密空间里,只要不是违反对方意愿的“夫妻强奸”之类,皆是可为的。局限于个人生活的私密空间,一些行为本不是什么“很黄很暴力”,只有流传出去之后才改变了性质。所以责任在于“传播者”,而不是“端口”的当事明星和“端尾”的旁观民众。正如青年作家韩寒在博客里所说的,所有的事情都要向着宇宙和积极方向去想,“如果偶像***和偶像他爸没发生照片里的行为,那也没有你偶像;有的人的确喜欢留下照片和视频做文献资料,这也是性生活中正常的情趣,不是变态行为”。

  所以我们应该对当事人宽容。宽容即善,即普世价值。今天你对别人不宽容,明天别人就可能对你不宽容。尽管明星是公共人物,但在家里,在个人生活上,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包括选择什么样的性爱生活方式,这是个人的自由,更是为人的权利。不要轻言“明星淫乱”,人家可能也是乖乖女,可能就像你的邻家女孩一样,那么平常,那么渴望爱与幸福;如果没有出乎意料的“艳照曝光”,人家永远会把他们鲜亮的演艺才华呈现在影视艺术里,直到艺术生命的终点。“人无完人”,明星自有自己的弱点缺点,不要苛求艺人十全十美。同样,我们也要宽容对待浏览者,何况看一眼与看十眼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对网民公众这个无比巨大的群体,不要轻言人家是道德沦丧的“窥私群体”。

  正义,乃法之核心;善,乃法之理想。“善”与“正义”,其实都不容易获得;如果稀缺善的法意、稀缺法的边界,那么就难以形成真正的法学科学。法要成为善与正义的科学,重要的基础就是将“规章”从“法”的范畴里剥离出来——这本身既是善行,也是正义之行,这样才能避免让法之调整搞错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