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赃不枉法”者戒

时间:2020-05-25 08:2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王海波
  所谓“贪赃不枉法”,是指收受他人的好处却不为他人办事,或只办那些合理合法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在生活中,有一些官员奉行“贪赃不枉法”,甚至美其名曰:违法犯罪的事咱不干。

  其实,暂且不提“贪赃不枉法”是否行得通,仅从收受他人贿赂这一点讲,便已构成受贿罪,理应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况且,“贪赃不枉法”不仅害人,而且害己害国家。如果说,对于那些合理合法该办的事情,只有行贿才给办,才能办,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而且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必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一经查处,自然要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常言道:“拿人的手软,吃人的嘴短”。事实上,行贿的人,大都是为了满足自己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倘若收受贿赂却不为他人办枉法之事,他人岂能答应?在现实生活中也往往行不通。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人白给你送,白给你吃。   

  奉劝那些有“贪赃不枉法”想法的人,还是牢记陈毅同志的教诲:“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切莫因贪小便宜铸成大错,免得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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