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值得期待

时间:2020-05-25 08:1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彭志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试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2月13日《人民法院报》)

笔者认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非常值得我们期待的。

首先,评估体系具有“指挥棒”的作用,建立和实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将有益于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案件质量观”和“政绩观”。进行科学的质量评估能够让案件的质量“看得见”——质量好是好在哪里,不好又是不好在什么地方,均有实实在在的依据和指标说话。法官想让自己办的案件得到好的评价,就必须顺应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引。随着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运作,法官将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久而久之,科学的“案件质量观”和审判“政绩观”就一定能根植于自己的心中。

其次,评估体系是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最好中介和纽带,认真实施这项工作,将有益于加强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力度。通过案件质量评估这一中介和纽带,上级法院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到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情况,而且通过对案件质量情况的分析,还能更准确地找到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工作的有效方法和措施,不断加强监督指导的力度。

再次,依据评估体系就案件作出科学权威的质量评估,可以排除外界对法院案件审判的各种不合理的评价干扰,有助于确立生效裁判的权威。某些时候,外界譬如媒体对法院个案的评论会出现偏差,使公正的裁判遭到不公正的指责。实施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后,对于案件的质量到底是好是坏,我们除了可以通过法律说理外,还可借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这一“标尺”进行“精细衡量”,用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的结论来据理力争,排除外界各种不当的评价干扰。

最后,以评估体系为依托,能更好地考察法官的工作业绩和办案能力,有利于法院选人和用人。人事工作的不断规范化,要求对法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的评估也越来越细化和精确化。实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于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和办案能力,方便法院内部选人、用人,无疑也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