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是调解的落脚点

时间:2020-05-25 08: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胡伟
  “老百姓之间的矛盾,只要最后双方都同意了,接受了我们的调解方案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深究程序问题。”这是一位受聘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洋调解员”在亲身实践了中国的调解工作后所表达的看法。这位外国调解员经历了一个从不理解中国的调解方式到认同中国调解方式,并认为中国调解方式更值得推广的过程(1月28日《法制日报》)。当我们还在为“调解是否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而争论不休时,这位外国调解员通过自己在中国所做的人民调解工作,用实际行动回答了我们的问题。也许这样的回答还不能完全令人信服,但事实总胜于雄辩。

  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诉讼调解,都应当将和谐作为落脚点。诉讼程序中,不管是判决还是调解,其目的都是为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和谐。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都满意,双方之间的关系重归和谐,就会认为实现了公平正义。如果一味强调要查明事实才能进行调解,势必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拖延纠纷解决的时间。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当事人就会对司法不满意,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进而对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调解并不是不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而是在不少情况下无法查清事实经过,即使要查清事实,也要花费较大的成本,拖延解决纠纷的时间,社会和当事人都难于承受。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很难查明,或者要花费过多财力和时间才能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往往也并不强烈要求查明,而只求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纠纷得到了比较圆满地解决,当事人也并不会深究过程。如果所有的案件都要求查明事实才能进行调解,就会造成国家投入过多的人力、财力来解决纠纷,或者,造成大量的有待解决的纠纷积压,使大量纠纷矛盾不能及时解决。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社会和谐不能得到实现,公平正义也无从谈起。

  将和谐作为调解的落脚点,才可能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对审判工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