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讲,公正的涵义就是公平和正义,但是我认为公正还有另外一个涵义,就是公开的正义。”新近当选河南省高院院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张立勇,在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载《人民法院报》2月26日)
张立勇院长的这番话,绝对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从另一角度揭示了公平的内涵。公正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有时候“公说公正,婆说不公正”;有时候自我感觉公正,在别人看来却不尽然。对此,就需要用公开来衡量和检验。只有那些能让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公正,才有可能高度接近公正。古人云:“公道自在人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时时处处追求公正,更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他们能够切实体验到公正。与之相反,关起门来求公正,就极有可能丧失民众的认同,最终损害司法的权威。
归根到底,敢不敢对群众公开是一个群众观点问题。只要我们真正把群众满意作为法院工作的最高准则,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干群众之所需,就能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不断拓展公开的领域和渠道,让更多的群众对我们丢弃质疑,建立信任,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