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胡锦涛同志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全面地而深刻地阐述。从字里行间,我们不难看出,和谐社会的建设,无不与法治有着直接而又密切的关系。
和谐社会的构建,实际上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更是一场法律体制的变革。没有完善的法律体制的保障,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无从谈起,更别说从满活力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了。
道家崇尚“天人合一”,儒家崇尚“和为贵”,百姓向往“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国富民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和谐,也就是胡锦涛总书记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而所谓的和谐,必须有规矩来苑囿,由法治来保障,即便是西方法学观点,法律试制衡器,也说明了这一点,制衡的目的就是平衡,平衡的结果就是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势必暴露出诸多矛盾,比如诚信危机、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等。而要解决这些矛盾,就需要法治,需要法治民主、依法行政来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同时用法治的手段来调和、衡平各种社会矛盾。因为法治可以促进民主的深入、公平正义的彰显、社会的安定有序、诚信的重塑、中华文化的传播。社会是世俗的社会,世俗代表了活力和民主,而法律是世俗的产物。世俗社会的政府权力、体制运作、经济发展、社会矛盾、人际关系和行为,衡量和制约的基本准则便是法治。
为此,在党的领导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依法治国,是民族的希望,是国富民强的保障,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和谐,离不开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