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月20日下午,昆明市呈贡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蒋某在昆明市召开的招商引资与开发区发展专题讲座上打瞌睡,被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当场严厉批评。在呈贡县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蒋某被勒令辞职,该局局长王某负直接责任作深刻检查。22日呈贡县纪委宣布,呈贡县政府党组研究决定,同意蒋某辞去呈贡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一语惊“醒”梦中人,乌纱抛却悔时迟。好!爽!听讲座打瞌睡也丢官。这对那些“懒、散、推、拖”,不思进取的官员本已麻木的神经不能说不是一个大的触动;同时也让老百姓真切地感到政府的希望,连打瞌睡都要罢官,更何况那些胡作非为、不作为的。但细细想来,此事似乎又有些不妥。
正如报道所言,此前呈贡县曾对在全县干部大会上打瞌睡的干部予以批评、举办培训班。试问,为何不曾勒令他们辞职呢?这正说明,蒋某的被勒令辞职与其被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当场发现并批评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蒋某的被勒令辞职带有某种强烈的感情色彩,并非理性思维的结果。此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很显然,蒋某的打瞌睡行为既不是“工作严重失误、失职”,也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故不“应当引咎辞职”。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呢?我对蒋某打瞌睡的行为表示深恶痛绝,但仅凭一次——讲座时打瞌睡就可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也显然不行。这样的认定未免太轻率了,也难脱“千法万法不如当官的一句话”的质疑。此其二。
目前,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但这些规定均比较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就“责令辞职”只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为前提条件。至于具体什么样的表现可认定“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评判标准。这恐怕是今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责令辞职虽不是行政处分,但其严厉程度有时甚至超过行政处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虽是刑法原则,但其同样可适用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即不属于责令辞职的情形或无明确规定为责令辞职的情形的不得任意“责令辞职”。我想,云南恐怕不会有“开会(含听专题讲座)时打瞌睡”系“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情形之一的规定。“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另一原则,将其运用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就是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决定应与其行为表现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相适应。我个人认为,“责令辞职”的处理与一次“听讲座时打瞌睡”的行为表现是不相适应的,处理过重。这种处理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也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理念是不一致的。此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