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谭某与李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谭某诉称李某在另一案件中作为证人出庭出庭作证,李某证言不实,侵害其人格权、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法院是否支持?
答:不支持。侵害公民名誉权,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被告李某在另一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贬低人格、不足以损害其名誉,亦未降低公众评价,不能认定为侵害人格权、人格尊严、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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