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富人税负并非不可行

时间:2020-05-25 05:1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郭立场
  “从理论上讲,我国目前的个税税率是比较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说,我国的个税税率在世界上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符。不约而同地,两位全国政协委员都拿出了降低个税税率的提案,建议降低高端人才、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税率。这样的提案被报道后,网上反映强烈,反对的声音占据了主流。降低富人税负负担,会不会拉大贫富差距?这是很多普通人的质疑之处。(3月4日《中国青年报》)

  如何在保证政府获得一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优化税制,以降低课税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这历来是政府和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重点。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用四原则,是这方面的早期探索。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人效用的高低,以及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中国高收入阶层税负太高,个税问题正在成为制约中国发展的新瓶颈,与发达国家相比缺乏竞争力。据了解,中国的个税税率已经大大高于周边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香港是2%至19%(但总体不超过16%);新加坡是3.75%至21%(明年将进一步降低至3.5%至20%);马来西亚是1%至29%;越南是5%至35%。即便是发达国家的税率也要低于我国,如加拿大是17%至29%,日本是10%至37%,美国也只有15%至38.6%。同时,上述国家和地区不仅税率低,而且起征点相对较高,并有较多的减免、退税和抵扣,以及更多的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据了解。相比之下,我国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但税率一直没有进行调整。政协委员降低个税税率的提案,可谓是与时俱进的提案。

  1996年,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尔利斯因对最优税收理论的杰出贡献获得了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最优税收理论也因此得以广泛传播,备受世人的关注。一般假定,当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递增时,社会福利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思想,即导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税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会福利蕴含着税收公平标准。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行政效率也包含在社会福利中,因为征管成本高意味着有更多的税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务方面,纳税人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减少了个人效用。征税导致的负激励效应会干扰经济,影响劳动力供给,减少生产要素的投入,从而降低个人效用乃至社会福利,因此经济效率同样包含在社会福利中。这样,公平、效率两个原则全部转换为社会福利,变为可计量的。因此,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如果税制设计能够使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高,就意味着实现了公平和效率原则,税制设计就是寻找能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到达最佳平衡的税收制度。

  收入分配始终是人们关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政府多用政策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以及直接与收入分配相关等特点,因此被选为重要的调节工具自然在情理当中。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同阶段发挥不同的重要作用。在富人税负极重的情况下,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经到达了警戒线,足见目前的税收政策亟待改革。当然,无论任何时候,都应一贯坚持中低收入者轻税,高收入者重税的原则,调整税率级距,公平不同收入的税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兼顾收入状况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扣除费用,加强监管,给予不同地区一定的选择权。

  在降低富人税负是否应该这个问题上,我们绝不能局限于就事论事,启动较先进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公平、效率原则切实贯彻的需要。虽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但目前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实行混合式模式较为适宜,也具备了必要的条件。笔者以为,我国现行的分类计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易形成分解收入以逃避税收。因此,应尽早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后,再扣除法定扣除额,余额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