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同志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介绍,全国法院五年来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127万人次,缓、减、免交诉讼费54.8亿元。
“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积极推进司法救助,让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从中得惠,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践行,也是司法得民心、促和谐的重要方式。
社会和谐需要建设,尤其需要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竞争中客观存在的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司法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社会发展中的“水桶效应”告诉我们,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只有充分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和谐稳定长治久安,否则,和谐稳定将成为空谈。
实践中,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往往也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缺乏其他更有效的化解矛盾的渠道,尤其需要司法更多关注。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又处于告状无门的境况时,往往会转而寻求其他的私利救济的方式,从而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积极推进司法救助有利于充分实现司法的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持安定的社会秩序是司法的重要职能,也是司法之所以成为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作为国家公权力提供的产品,收取诉讼费虽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也增加了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诉讼零收费或许不现实,但任何时候司法也不应成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行为,毕竟,“有理无钱莫进来”和司法的本质格格不入。因此,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制度,让司法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防止经济困难成为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的拦路虎,是我国司法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必然承担的历史使命。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将诉讼费大幅降低,其目的就是为了节省当事人的维权代价,降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制度带来了新的考验。诉讼费收入锐减的情况下司法救助不打折,需要全社会更多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