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大桥“卖名”不宜

时间:2020-05-25 01:3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奚旭初
  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的黄河大桥将于3月下旬拍卖冠名权。此次拍卖的济南黄河大桥冠名权,使用期为5年,面向全国有实力的企业、单位。黄河大桥冠名权的拍卖,在济南市民中引起激烈争议。(3月18日河南日报)

  黄河大桥的桥名成了可以出售的商品曰“冠名权”,谁财大气粗,能大把掏钱,就让大桥跟谁的姓。黄河大桥是济南的标志性建筑,然而现在一个冠名权拍卖,就让黄河大桥“易主”,改名换姓了。济南这个“卖名”,美其名曰按经济规律办事,是市场行为云云。从表面上看,卖的愿卖,买的愿买,一手交钱,一手给“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然而问题是等价交换不能移植到一切领域,此事的要害在于,这种所谓的市场行为恰恰是坏了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要做的一件大事,就是做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和守护者,这也是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能力的具体表现。路名桥名,具有很强的指位功能,承载了历史文化的延续,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和价值越大,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属于全体公众,不能进入市场,谁也不可以把它卖掉,谁也不可以把它买走,出再多的钱也不行。倘若掏钱就能让黄河大桥易主,岂不意味着只要出足够多的钱就能把济南“搞定”?

  今天搞的是市场经济,城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城市的一切都可以成为等价交换的市场行为。相反,市场经济最鲜明的一个标志就是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有严格的界限,具体到桥梁道路的冠名,也应定标准立规矩,建立起规范的制度,否则难免闹出笑话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