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污点不入档值得期待

时间:2020-05-25 01:2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刘英团
  3月16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建议制定专门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和司法机构,同时认为不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人事档案,只在公安机关保留案底,而且非经法官许可不得查阅(《京华时报》)。

  客观地说,未成年犯罪污点不入档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作了有益的补充和探索,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具体体现,完全符合现代法制的发展方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未成年人是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希望所在,其违法犯罪虽然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但是更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世界各国历来都十分地注意探索具有人性特点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机制。虽然,我国现在虽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社会(工读)教育、劳动(收容)教育、刑事处罚等一系列处理措施,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体系也已基本建立,但正如王翠凤副厅长所言,目前,基层公安、检察机关均没有设立少年刑事案件侦查、起诉机构。同时,在教育矫治机构的设置上,只设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未成年人教养管理所,收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和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养的少年,对严重、较轻、轻微违法和具有不良倾向的少年,没有区别对待设立相应机构。在少年刑事司法职能上,公、检、法、司还局限于办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配合,没有牵头机关,缺乏动力机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不够到位,处理体制协调性不强,具体措施落实不力,预防和矫治效果低下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我们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体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积极地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探索、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处理机制和措施。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植根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因此,我们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应构建出符合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突出人文化、理性化方式,强调以人情、亲情感化为主,辅之于法制教育,使他们能够得到来自社会的“亲情”关怀。唐朝长孙无忌在《律疏·名例》篇疏议中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其一是说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如同一天之中有早有晚,一年之中有春夏秋冬,不可或缺;其二是说在实施政(治)教(化)中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即根本的、主导的与辅助的、派生的关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一直是中国传统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德”、“刑”关系上,重视道德教化作用,是有利于轻微犯罪人改过自新,促进社会稳定,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因此对未成年犯罪污点不入档符合以德治国的政治要求。

  此外,在实践中,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机关在未成年犯罪人处罚方面都曾做过不少有益的尝试,逐步寻求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基本措施。因此,对未成年犯罪污点不入档实质上可以说是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来推进道德,普及、推进道德建设,从司法的高度推动人们要遵守道德的规定,让未成年犯罪者从“感恩”的角度去悔罪,去自新,避免了逆反心理的产生。从此前有关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能够用一颗宽容之心来看待世界的法学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理是十分有益的。因此,对未成年人发醉污点不入档,建立未成年违法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隐形化,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这样的人性化司法是大有作为的,是值得期待的,它的出现必将会更加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恶从善和迷途知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