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罪与罚

时间:2020-05-25 01: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郭立场
  中国公众心目中跨国公司的整体形象会是怎样?跨国公司让中国公众最反感的行为又是什么?14日,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公布了《2007年跨国公司在华形象公众评价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是对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等珠三角城市以及北京、上海、杭州等中心城市70家在华跨国知名企业的调查结果。对于很多跨国公司声称自己在中国未盈利的说法,过半受访者表示不相信。有81.29%的受访者认为跨国公司存在歧视中国员工现象。(3月17日《广州日报》)

  如同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一样,中国已经成为亚洲乃至世界最大的外资并购市场。中国公众心目中跨国公司的整体形象会是怎样?根据调查,销售同样的商品却对中国消费者制定更高的价格;产品中文说明书隐瞒某些英文说明书上所说的产品缺陷和提醒;把污染产业转移到中国生产;以中国法律法规为借口拒绝为购买同样产品的中国消费者进行赔偿等,被公认为跨国公司令中国公众最反感的4大行为。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一个最好的思维是回归原点,以最为根本的目的为参照修正我们的认识。改革开放的中国引进外资的初衷,无非是在利用跨国公司资金优势的同时,学习和消化他们的管理与技术,最终加速中国自身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跨国公司的存在,不过是自我壮大的手段而非目的。倘若在中国的地盘上,跨国公司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公民的权益,乃至于歧视中国员工,则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跨国公司在华形象公众评价调查报告,带给我们的不仅是“跨国公司的整体形象”,更让我们对跨国公司的存在多了一些理性认知。

  跨国公司存在歧视中国员工现象,不单纯是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那么简单。经济上的不平等并不必然意味着歧视的存在,收入上的差异直接与性别、种族、民族以及其他情况相关,收入的变化反映着边际生产力和工作时数的变化,而教育程度、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等因素都会造成这种变化。排除了这些因素的余项才是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所以,真正的“员工歧视”并不是单纯的个人条件问题,因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自己的用人标准,前提是,他能够招到达到他条件的人。劳动力市场上存在很多由于非竞争性力量或者非竞争性动机等因素所导致的歧视,在消除或者减少这方面的歧视时,政府的干预和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至关重要。要避免这种歧视后果的出现,中国必须直面跨国公司的本质,始终保持“以我为主”的自主念识,并围绕“自主”这一根本目的,探索出一种自主的经营管理模式。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载体,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宰,并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举足轻重。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发展,不可避免地给东道国带来各种问题,如何运用政策、法规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有效而适度的规制和引导,以避免跨国公司不公正的市场行为对东道国带来和可能带来的危害,而又不至于对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并使跨国公司更有效地推动东道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和谐进步,这是摆在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东道国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如今跨国公司正在大量涌入,对此我国该如何来做?迫切的现实情况是,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完备的市场竞争规则,而又必须遵守WTO的基本规则,逐步开放本国市场。为了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来调整由跨国公司产生的各种关系。为此,必须从我国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投资法制,来制定我国自己的有关跨国公司管制的法律。

  目前,在中国的很多名声显赫的跨国公司对“建立工会”不屑一顾,“拒绝”的理由也五花八门。因此,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和完善与工会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在这里,建议尽早制定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对制定与跨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法进行调研,以使工会法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的惩罚力度。需要指出的是,反歧视法律并不能保证取消歧视现象,观念的转变,习俗的更改,学会用经济学方法思考问题,都是需要在法律之外付诸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