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2008年3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备案公示的通知。通知提醒各制作单位要避免渲染恐怖、暴力、猎奇、刺激、惊悚、怪异(新华网北京3月25日)。
广电总局又发话了,这次不是封杀那部影片,也不是某某独个人,是禁止,用制度的手段去“奉劝”人们不应去做某些事情。当然这次所禁止的列项中是大众意见和认识中也认同需要禁止的,但反思广电总局近来频频地有小动作大动作,就让人费解了,难道中国人一直在做着社会道德所不齿的事情?难道中国的影视制作一直在不停地和法律玩捉迷藏,拍出来的东西全是些违法的作品,尽是些没有高尚的审美格调、正确的价值取向、积极的主题思想?
如果你百度一下这四个字:广电总局,接着会有另外两个字遥相呼应——禁止,当然还有一些类似的表达,比如不允许,限制,严查,封杀等等近义的词汇。作为一个开放社会里的公民,我们不愿意相信广电总局的词汇会是那么的匮乏和充满绝对的权威似地告诫人们。它是掌管着一个国家话语形态的机构,悲哀的是,广电总局总是乐此不疲地坚持着自己禁止封杀的风格,而毫无醒悟的征兆,毫无反悔反思的举动。
这是一个民族匮乏生机的危机现象,它在禁止和封杀的同时,预示着这个民族的精神文化的创新趋向的穷途末路。
在中国这种家长式的管理方式中,充斥着权威、专制、唯一,只有禁止你做某事,而没有鼓励你去做某些,而有些仅仅鼓励你去做的事情,里面却夹杂着意识形态和政治正确的影子。而类似广电总局老是发布禁止的条令的结果是,人们的娱乐和精神生活越来越朝着低俗和空白的方向发展,反而是向着他们禁止的方向“推进”,电视上越来越多的清宫戏和“第一次心动”事件就是明证。
作为国家生活的展示和推销者,作为公民生活的引导者,广电总局不应该一直负责禁止和封杀这样的事情。改变对目前文化精神产业和活动的管理方式,用一个开放的态度和一个开放的胸怀去倡导这个社会的风气,引导这个社会迈向良性、生态的公民社会前进,这才是广电总局义不容辞的责任所在。如果广电总局还没有反省他们粗暴的动作给这个社会和民众带来的伤害的话,那灾难将会如野兽一样向我们扑过来。
